《新鄉市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定和管理暫行辦法》是新鄉市人民政府為加強事業單位法人誠信體系建設、促進事業單位法人誠實守信地開展業務、服務社會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Xinxiang institution legal person's credit rating and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地區:新鄉市
- 類型:暫行辦法
- 對象: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法人誠信體系建設,促進事業單位法人誠實守信地開展業務、服務社會,根據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事業單位法人。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法人,是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經審批機關批准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和場所,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經費來源,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的評定和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動態管理原則和分類管理原則。
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定的標準、程式、結果應予以公開;適用的標準和程式應一律平等;評定結果應客觀、公正。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準確地反映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的真實狀況。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事業單位法人的信用等級,對事業單位法人實行相應類別的管理。
第二章信用等級評定程式
第五條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定採取事業單位法人自評申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初審,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審委員會審核認定的方式進行。
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是由政府組建的評價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的組織。評審委員會組建評審委員庫。評審時,從委員庫隨機產生委員組成本屆執行評審會,對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進行評定。
第六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在評定前擬定信用等級評定方案,報經市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發布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定通知。各事業單位法人應按通知要求和本辦法規定的評定標準進行自評後,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評定相應信用等級。
第七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各事業單位法人自評結果進行初審。初審過程中,應與財政、稅務、審計、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取得信用材料,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覆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根據初審情況對各事業單位信用等級作出初步綜合評價和認定報告。
第八條評審委員會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初審綜合評價和認定報告,按照《新鄉市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審委員會工作規則》進行審核和認定。
評審委員會應將擬評定的信用等級結果公示30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後,正式公布信用等級評定結果。
第九條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定每3年為一個周期。在一個周期內,對有關事業單位法人失信行為的舉報,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確認並報經評審委員會同意,對有關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及時予以相應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內容
第十條事業單位法人在提交自我評定時,應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提供以下基礎信息:(一)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舉辦單位;(二)開辦資金、經費來源、組織機構代碼、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
(三)審批機關、批准文號和執業許可證書;
(四)機構規格、人員編制和從業人數;
(五)分支機構簡況;
(六)宗旨和業務範圍;
(七)單位公章備案情況。
第十一條對事業單位法人業務活動和社會服務行為主要評定以下內容: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情況;
(二)遵守宗旨和業務範圍情況;
(三)開展業務活動和社會服務的能力(包括行業資質能力)以及效果;
(四)契約履行情況;
(五)依照規定接受和使用捐助、資助情況。
第十二條對事業單位法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管理情況,主要評定以下內容:
(一)年檢情況;
(二)變更登記情況;
(三)法定代表人培訓情況。
第十三條對事業單位法人接受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情況,主要評定以下內容:
(一)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情況(含評價情況);
(二)財政、稅務、審計、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監督管理情況;
(三)相關專業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情況。
第十四條其他能夠反映事業單位信用狀況的,包括以下內容:
(一)銀行信用情況;
(二)內部管理情況;
(三)外部評價情況。
第四章 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定,按以下標準進行評定:
(一)A級:事業單位法人誠實守信。業務活動和社會服務效果突出,各項信用記錄真實準確,評定周期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B級:事業單位法人基本守信。能夠正常開展業務活動,但業務活動和社會服務的資格或能力與以前相比有所降低,評定周期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C級:事業單位法人有失信情形。開展業務活動的資格或能力嚴重降低,已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6個月以上,或評定周期內有輕微不良信用記錄,尚未構成嚴重違法的。
(四)D級:事業單位法人嚴重失信。進行業務活動和提供社會服務的資格或能力喪失,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一年以上,或評定周期內有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已構成嚴重違法的。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信用等級不得評為A級: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進行年檢或變更登記,導致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某些信用指標無法準確判定的;
(二)未按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和提供社會服務,情節輕微的;
(三)評定前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相關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改正錯誤後不滿3年的;
(四)評定周期內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信用等級不得評為B級以上等級:
(一)事業單位法人年檢不合格或連續兩年以上未按要求進行年檢,導致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法人基礎信用指標無法進行判定的;
(二)喪失正常業務活動能力的;
(三)嚴重資不抵債的;
(四)評定前因失信行為被登記管理機關或相關管理部門處罰後不滿兩年,或已滿兩年但仍未改正錯誤的。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信用等級不得評為C級以上等級:
(一)事業單位法人年檢不合格的;
(二)有契約欺詐行為的;
(三)有惡意逃避債務行為的;
(四)因嚴重違規,被專業管理部門取消執業資格的;
(五)評定周期內因觸犯法律,受到司法機關制裁的。
第五章 分類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事業單位法人的不同信用等級實施相應類別管理,以規範事業單位法人行為,促進事業單位法人誠信體系建設。
第二十條對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事業單位法人,可以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由市政府向事業單位法人頒發牌匾;
(二)對外公布信用良好信息。
第二十一條對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的事業單位法人,可以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開展常規性行政執法檢查;
(二)實行常規管理;(三)加強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規、政策的宣傳培訓,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事業單位法人加強信用建設,規範自身行為,提高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四)對外提示事業單位法人有輕微信用危險,提請進行信用關注。
第二十二條對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的事業單位法人,可以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列入行政執法重點檢查對象,實行定期和專項檢查;
(二)實行嚴格的年檢,並根據需要隨時進行實地覆核,必要時可經主管部門同意,依法提請財政、稅務、審計、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對其進行專項檢查和審計;
(三)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整改意見;
(四)作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調整的參考依據;
(五)對外發出事業單位法人有較大信用風險的警示。
第二十三條對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的事業單位法人,可以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列入行政執法重點監控對象,隨時監控其信用行為,並經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提請財政、稅務、審計、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對其進行專項檢查和審計;
(二)由評審委員會建議任免機關重新審查其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三)對外發出事業單位法人嚴重失信警告,並選擇典型事例予以公示;
(四)撤銷登記。
第六章 信用信息發布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將事業單位法人信用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依法需保密和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具有社會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法人,其信用信息(包括信用等級、各項信用的評價結果和依據)公開發布。
無社會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法人,只公布其信用等級,其他信用信息可以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程式查詢。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將事業單位法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等級、各項信用的評價結果和依據)、資料(包括紙質、磁碟、光碟等各種介質的載體形式)形成信用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事業單位法人應當按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本單位的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與財政、稅務、審計、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管理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管理協調配合機制,加強信用管理信息的互通和反饋,共同做好對事業單位法人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積極推進電子政務,方便事業單位法人及社會服務對象網上查詢信用信息和辦理相關業務,提高辦事效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對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評審委員會申請複查。
第二十九條《新鄉市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定標準考核細則》、《新鄉市事業單位法人信用等級評審委員會工作規則》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