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試行)

《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試行)》是2021年12月1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試行)
  • 發布單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制定背景,內容解讀,保障變化,社會意義,條款內容,總則,第一章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第二章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章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四章通用條款,附加險,釋義,

制定背景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突飛猛進,新能源汽車以動力電池作為儲能裝置,車輛輔助設備延伸至充電設施,在車輛使用過程中,除了傳統的交通意外風險,動力電池起火、爆燃引發的重大事故構成新的風險因素,對於這些風險,需要進行產品創新,在保險保障和保險服務上實現升級換代。

內容解讀

在險種結構方面,新能源汽車專屬條款由《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試行)》《新能源汽車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示範條款(試行)》組成。按照新能源汽車條款費率切換時間,所有新保和續保的新能源汽車(不包括機車、拖拉機、特種車),統一適用《新能源汽車示範條款(試行)》承保。
從保險責任來看,專屬條款突出了新能源汽車的構造特徵,並將保障範圍擴大到一些充電等特定使用場景,尤其是將充電樁等一些車外設備也首次納入承保範圍。專屬條款的主險責任,明確包含車身、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以及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設備,並且將保障範圍擴大至車輛特定的使用場景,如自助充電、電網故障等外部風險導致的意外事故。為了更加充分體現新能源車的特點,更好地滿足新能源車車主的保險需求,在附加險方面,新設了3個險種。

保障變化

一是多元化的保險場景。《條款》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使用的特點,開發《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既涵蓋本車損失,又包含充電樁等輔助設備自身損失以及設備本身可能引起的財產損失及人身傷害;集中解決新技術套用中,輔助設施產生的風險。這是車險首次承保車外固定輔助設備,是車險領域內的一次創新和探索。
二是定製化的保險責任。《條款》以列明式的表述,突出新能源汽車“三電”系統的構造特徵。如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等,文字內容一目了然,方便消費者閱讀理解。同時,將保障範圍擴大至車輛特定的使用場景,如自助充電、專用車輛工程作業等,升級最佳化傳統車險的內涵與外延,增強了條款的適用性、針對性。
三是人性化的保險保障。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過程中的風險,設計《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承保由於外部電網輸變電故障、電流電壓異常等導致的車輛損失,通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

社會意義

《條款》的制定,可為新能源汽車消費者提供更加有效和有針對性的保險保障。在保險責任上,既為“三電”系統提供保障,又全面涵蓋新能源汽車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的使用場景。在條款開發上,既考慮當前的主流技術路線,又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新業態留有創新空間。

條款內容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條款分為主險、附加險。
主險包括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共三個獨立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按照承保險種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第二條本保險契約中的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但不包括機車、拖拉機、特種車。
第三條本保險契約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四條本保險契約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第五條本保險契約中的各方權利和義務,由保險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則協商確定。保險人、投保人自願訂立本保險契約。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費未交清前,本保險契約不生效。

第一章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

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下列設備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車身;
(二)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
(三)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設備。
使用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
第七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造成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責任免除
第九條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車。
(三)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第十條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
(三)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第十一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二)自然磨損、電池衰減、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五)車輪單獨損失,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加設備的損失;
(六)非全車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
(七)充電期間因外部電網故障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損失。
免賠額
第十二條對於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絕對免賠額的,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契約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保險金額
第十三條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投保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
折舊金額可根據本保險契約列明的參考折舊係數表確定。
賠償處理
第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託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並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方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進行賠償時,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方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先行賠付的,保險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全部損失
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絕對免賠額
(三)施救費
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契約之外的財產,應按本保險契約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九條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發生本保險事故,導致全部損失,或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約定支付賠款後,本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第二章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使用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但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二十二條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車;
5、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的;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二十三條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第三者、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犯罪行為,第三者與被保險人或其他致害人惡意串通的行為;
(三)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路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駕駛人、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
(五)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七)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二十八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
(十一)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已經失效的,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
第二十五條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本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主車和掛車連線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七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保險人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
第二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託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賠款計算
(一)當(依契約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等於或高於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責任限額
(二)當(依契約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低於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時:
賠款=(依契約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
第三十條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使用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
第三十二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但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三十三條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車;
5、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的;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三十四條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第三十五條下列人身傷亡、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二)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鬥毆、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三)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五)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七)精神損害撫慰金;
(八)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三十六條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
賠償處理
第三十七條賠款計算
(一)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契約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高於或等於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
(二)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契約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低於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時:
賠款=(依契約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
第三十八條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通用條款

保險期間
第三十九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全車被盜搶的,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並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被盜搶的,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第四十一條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索賠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四十二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契約對賠償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約定義務的,除支付賠款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四十三條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第四十二條的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四十五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四十六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轉讓他人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及時辦理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因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轉讓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危險程度發生顯著變化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相應調整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契約。
第四十七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契約解除。保險人按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四十八條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從下列兩種契約爭議解決方式中選擇一種,並在本保險契約中載明:
(一)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保險契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區法律)。

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的法律效力優於主險條款。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除附加險條款另有約定外,主險中的責任免除、雙方義務同樣適用於附加險。主險保險責任終止的,其相應的附加險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1、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
2、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
3、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
4、附加絕對免賠率特約條款
5、附加車輪單獨損失險
6、附加新增加設備損失險
7、附加車身劃痕損失險
8、附加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
9、附加車上貨物責任險
10、附加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
11、附加法定節假日限額翻倍險
12、附加醫保外醫療費用責任險
13、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
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
投保了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的新能源汽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一)保險期間內,投保了本附加險的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在充電期間,因外部電網故障,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主險保險金額。
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
投保了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的新能源汽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保險單載明地址的,被保險人的符合充電設備技術條件、安裝標準的自用充電樁,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被盜竊或遭他人損壞導致的充電樁自身損失,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二)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
投保了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新能源汽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保險單載明地址的,被保險人的符合充電設備技術條件、安裝標準的自用充電樁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導致
第三條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附加絕對免賠率特約條款
絕對免賠率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具體以保險單載明為準。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發生主險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按照主險的約定計算賠款後,扣減本特約條款約定的免賠。即:
主險實際賠款=按主險約定計算的賠款×(1-絕對免賠率)
附加車輪單獨損失險
投保了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的新能源汽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未發生其他部位的損失,僅有車輪(含輪胎、輪轂、輪轂罩)單獨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附加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車輪(含輪胎、輪轂、輪轂罩)的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二)未發生全車盜搶,僅車輪單獨丟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三)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附加新增加設備損失險
投保了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的新能源汽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投保了本附加險的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因發生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根據新增加設備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新增加設備的實際價值是指新增加設備的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金額。
第三條賠償處理
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附加車身劃痕損失險
投保了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的新能源汽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在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的任何損失;
(三)車身表面自然老化、損壞,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二)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附加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
投保了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的新能源汽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投保了本條款的新能源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停駛,保險人按保險契約約定,在保險金額內向被保險人補償修理期間費用,作為代步車費用或彌補停駛損失。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修理期間費用補償:
(一)因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損毀或修理;
(二)非在保險人認可的修理廠修理時,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拖延車輛送修期間。
第三條保險金額
本附加險保險金額=補償天數×日補償金額。補償天數及日補償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保險期間內約定的補償天數最高不超過90天。
第四條賠償處理
全車損失,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約定的日補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實際天數超過雙方約定修理天數的,以雙方約定的修理天數為準。
保險期間內,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附加車上貨物責任險
投保了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營業貨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偷盜、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串味、生鏽,動物走失、飛失、貨物自身起火燃燒或爆炸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違法、違章載運造成的損失;
(三)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導致的任何損失;
(四)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的損失;
(五)保險事故導致的貨物減值、運輸延遲、營業損失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的損失。
第三條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運單、起運地貨物價格證明等相關單據。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按起運地價格計算賠償;
(二)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附加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
投保了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或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新能源汽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在投保人僅投保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附加本附加險時,保險人只負責賠償第三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投保人僅投保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附加本附加險時,保險人只負責賠償車上人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過程中,發生投保的主險約定的保險責任內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受害人據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保險人依據法院判決及保險契約約定,對應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支付的賠款後,在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根據被保險人與他人的契約協定,應由他人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未發生交通事故,僅因第三者或本車人員的驚恐而引起的損害;
(三)懷孕婦女的流產發生在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第三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本附加險賠償金額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或當事人達成且經保險人認可的賠付協定,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附加法定節假日限額翻倍險
投保了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家庭自用汽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法定節假日期間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發生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的事故,並經公安部門或保險人查勘確認的,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所適用的責任限額在保險單載明的基礎上增加一倍。
附加醫保外醫療費用責任險
投保了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或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新能源汽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過程中,發生主險保險事故,對於被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區法律)應對第三者或車上人員承擔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對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部分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可獲得賠償的部分;
(二)所診治傷情與主險保險事故無關聯的醫療、醫藥費用;
(三)特需醫療類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四條賠償處理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由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醫院或藥品經營許可的藥店出具的、足以證明各項費用賠償金額的相關單據。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承擔的責任,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
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
第一條投保了新能源汽車保險後,可投保本特約條款。
第二條本特約條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務特約條款、車輛安全檢測特約條款、代為駕駛服務特約條款、代為送檢服務特約條款共四個獨立的特約條款,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全部特約條款,也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特約條款。保險人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按照承保特約條款分別提供增值服務。
第一章道路救援服務特約條款
第三條服務範圍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喪失行駛能力時,保險人或其受託人根據被保險人請求,向被保險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務。
(一)單程50公里以內拖車;
(二)送油、送水、送防凍液、搭電;
(三)輪胎充氣、更換輪胎;
(四)車輛脫離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車。
第四條責任免除
(一)根據所在地法律法規、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無法開展相關服務項目的情形;
(二)更換輪胎等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油料、防凍液、配件、輔料等材料費用;
(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
第五條責任限額
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提供2次免費服務,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分為5次、10次、15次、20次四檔。
第二章車輛安全檢測特約條款
第六條服務範圍
保險期間內,為保障車輛安全運行,保險人或其受託人根據被保險人請求,為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提供車輛安全檢測服務,車輛安全檢測項目包括:
(一)發動機檢測(包括機油、空濾、燃油、冷卻等);
(二)變速器檢測;
(三)轉向系統檢測(含車輪定位測試、輪胎動平衡測試);
(四)底盤檢測;
(五)輪胎檢測;
(六)汽車玻璃檢測;
(七)汽車電子系統檢測、電控電器系統檢測;
(八)車內環境檢測;
(九)車輛綜合安全檢測。
第七條責任免除
(一)檢測中發現的問題部件的更換、維修費用;
(二)洗車、打蠟等常規保養費用;
(三)車輛運輸費用。
第八條責任限額
保險期間內,本特約條款的檢測項目及服務次數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
第三章代為駕駛服務特約條款
第九條服務範圍
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或其受託人根據被保險人請求,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因飲酒、服用藥物等原因無法駕駛或存在重大安全駕駛隱患時提供單程30公里以內的短途代駕服務。
第十條責任免除
根據所在地法律法規、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無法開展相關服務項目的情形。
第十一條責任限額
保險期間內,本特約條款的服務次數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
第四章代為送檢服務特約條款
第十二條服務範圍
保險期間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需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安全技術檢驗時,根據被保險人請求,由保險人或其受託人代替車輛所有人進行車輛送檢。
第十三條責任免除
(一)根據所在地法律法規、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無法開展相關服務項目的情形;
(二)車輛檢驗費用及罰款;
(三)維修費用。

釋義

【新能源汽車】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指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作為一種工具被使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但不包括在營業場所被維修養護期間、被營業單位拖帶或被吊裝等施救期間。
【自然災害】指對人類以及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破壞性影響的自然現象,包括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捲風、冰雹、颱風、熱帶風暴、地陷、崖崩、滑坡、土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塵暴、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保險人不可預料、無法控制的突發性事件,但不包括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車輪單獨損失】指未發生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其他部位的損失,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僅發生輪胎、輪轂、輪轂罩的分別單獨損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損失,或三者的共同損失。
【車身劃痕】僅發生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車身表面油漆的損壞,且無明顯碰撞痕跡。
【新增加設備】指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出廠時原有設備以外的,另外加裝的設備和設施。
【新車購置價】指本保險契約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全部損失】指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發生事故後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發生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實際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市場公允價值】指熟悉市場情況的買賣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和自願的情況下所確定的價格,或無關聯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一項資產可以被買賣或者一項負債可以被清償的成交價格。
【參考折舊係數表】
車輛種類
月折舊係數
家庭自用
非營業
營業
出租
其他
9座以下客車
見下表
見下表
1.10%
0.90%
10座以上客車
0.90%
0.90%
1.10%
0.90%
微型載貨汽車
/
0.90%
1.10%
1.10%
帶拖掛的載貨汽車
/
0.90%
1.10%
1.10%
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
/
1.10%
1.40%
1.40%
其他車輛
/
0.90%
1.10%
0.90%
表1:9座以下客車家庭自用和非營業純電動新能源汽車折舊係數
新車購置價格區間(萬元)
純電動汽車折舊係數(每月)
0-10
0.82%
10-20
0.77%
20-30
0.72%
30以上
0.68%
表2:9座以下客車家庭自用和非營業插電式混合動力與燃料電池新
新車購置價格區間
插電式混合動力與燃料電池汽車折舊係數(每月)
所有價格區間
0.63%
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新車購置價的80%。
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係數
凡涉及新車購置價區間分段的陳述都按照“含起點不含終點”的原則來解釋。
【飲酒】指駕駛人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駕駛新能源汽車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的。
【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體以國務院公布的檔案為準。
法定節假日不包括:1、因國務院安排調休形成的工作日;2、國務院規定的一次性全國假日;3、地方性假日。
【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於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和第三方財產的污損、狀況惡化或人身傷亡。
【特需醫療類費用】指醫院的特需醫療部門/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於特需醫療部、外賓醫療部、VIP部、國際醫療中心、聯合醫院、聯合病房、幹部病房、A級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屬於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範疇的高等級病房產生的費用,以及名醫門診、指定專家團隊門診、特需門診、國際門診等產生的費用。
【外部電網故障】外部電網無法提供正常服務或降低服務質量的狀態。【電池衰減】動力電池不能滿足特定的容量、能量或功率性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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