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由工信部、科技部、環保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於2018年1月26日聯合印發,共有五章三十一條,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工信部、科技部、交通部等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 類型:辦法
基本概況,辦法全文,辦法解讀,制定背景,制定原則,編制過程,主要內容,貫徹落實,附錄,

基本概況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聯合印發,2018年8月1日施行。共有五章三十一條。制定的目的是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範行業發展,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保障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聯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範行業發展,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以下簡稱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管理。
第三條 在生產、使用、利用、貯存及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回收處理。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保障動力蓄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堅持產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
第六條 國家支持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引導產學研協作,鼓勵開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模式創新。
二、設計、生產及回收責任
第七條 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採用標準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產品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動力蓄電池控制系統接口和通訊協定等利於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對動力蓄電池固定部件進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設計。材料有害物質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儘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車設計開發應遵循易拆卸原則,以利於動力蓄電池安全、環保拆卸。
第八條 電池生產企業應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等提供動力蓄電池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汽車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規定,主動公開動力蓄電池拆卸、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說明以及動力蓄電池的種類、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第九條 電池生產企業應與汽車生產企業協同,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對所生產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汽車生產企業應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蓄電池編碼對應信息。電池生產企業、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編碼及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
電池生產企業及汽車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應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或綜合利用企業。
第十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委託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等通過溯源信息系統記錄新能源汽車及所有人溯源信息,並在汽車用戶手冊中明確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與程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維修服務網路,滿足新能源汽車所有人的維修需求,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等技術信息。新能源汽車售後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拆卸和更換時核實新能源汽車所有人信息,按照維修手冊及貯存等技術信息要求對動力蓄電池進行維修、拆卸和更換,規範貯存,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不得移交其他單位或個人。
新能源汽車售後服務機構、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在溯源信息系統中建立動力蓄電池編碼與新能源汽車的動態聯繫。
第十二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一)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並移交至與其協定合作的相關企業。
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循便於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及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註提示性信息。
(二)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
(三)鼓勵汽車生產企業採取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通過回購、以舊換新、給予補貼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
第十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等合作,共享動力蓄電池拆卸和貯存技術、回收服務網點以及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務網點應跟蹤本區域內新能源汽車報廢回收情況,可通過回收或回購等方式收集報廢新能源汽車上拆卸下的動力蓄電池。
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 新能源汽車所有人在動力蓄電池需維修更換時,應將新能源汽車送至具備相應能力的售後服務機構進行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在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將其送至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動力蓄電池。動力蓄電池所有人(電池租賃等運營企業)應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私自拆卸、拆解動力蓄電池,由此導致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收集可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範》(WB/T 1061-2016)等國家有關標準要求,按照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收集和標識,應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裝以防有害物質滲漏和擴散。
第十六條 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可參照《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82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16)等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
第十七條 動力蓄電池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裝運輸應儘量保證其結構完整,屬於危險貨物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規定進行包裝運輸,可參照《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82號)、《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範》(WB/T 1061-2016)等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
三、綜合利用
第十八條 鼓勵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在保證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後再生利用原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綜合利用水平與經濟效益,並保障不可利用殘餘物的環保處置。 第十九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號)的規模、裝備和工藝等要求,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及裝備,開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二十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重組利用,並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
梯次利用企業應回收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並移交至再生利用企業。
第二十一條 梯次利用電池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對不符合該要求的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不得生產、銷售。
第二十二條 再生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規範拆解,開展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後的其他不可利用殘餘物,依據國家環保法規、政策及標準等有關規定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 四、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拆卸、包裝運輸、余能檢測、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環保等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標準,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準體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上傳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應定期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等信息,並通過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負責建立統一的溯源信息系統,會同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動力蓄電池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
第二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實施管理,加強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指導,規範梯次利用企業產品,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產業基金,研究探索動力蓄電池殘值交易等市場化模式,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質檢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通過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暫停企業強制性認證證書、公開企業履責信息、行業規範條件申報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對有關企業落實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五、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辦法解讀

制定背景

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車產銷國,動力蓄電池產銷量也逐年攀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迫在眉睫,社會高度關注。2009-2012年新能源汽車共推廣1.7萬輛,裝配動力蓄電池約1.2GWh。2013年以後,新能源汽車大規模推廣套用,截至2017年底累計推廣新能源汽車180多萬輛,裝配動力蓄電池約86.9GWh。據行業專家從企業質保期限、電池循環壽命、車輛使用工況等方面綜合測算,2018年後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將進入規模化退役,預計到2020年累計將超過20萬噸(24.6GWh),如果按70%可用於梯次利用,大約有累計6萬噸電池需要報廢處理。動力蓄電池退役後,如果處置不當,隨意丟棄,一方面會給社會帶來環境影響和安全隱患,另一方面也會造成資源浪費。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國務院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推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有利於保護環境和社會安全,推進資源循環利用,有利於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持續發展,對於加快綠色發展、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具有重要意義。
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作為一個新興領域,目前處於起步階段,面臨著一些突出的問題和困難:一是回收利用體系尚未形成。目前絕大部分動力蓄電池尚未退役,汽車生產、電池生產、綜合利用等企業之間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同時,在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法律支撐;二是回收利用技術能力不足。目前企業技術儲備不足,動力蓄電池生態設計、梯次利用、有價金屬高效提取等關鍵共性技術和裝備有待突破。退役動力蓄電池放電、存儲以及梯次利用產品等標準缺乏;三是激勵政策措施保障少。受技術和規模影響,目前市場上回收有價金屬收益不高,經濟性較差。相關財稅激勵政策不健全,市場化的回收利用機制尚未建立。
我們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構建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制度,研究建立回收利用管理機制,制定了《管理辦法》,明確了相關方責任和監管措施,為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行業健康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制定原則

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鏈條長、環節多、範圍廣,涉及管理制度、政策銜接及市場機制等諸多方面。我們在《管理辦法》編制過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生產者責任延伸原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保障動力蓄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二是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則。對動力蓄電池從設計、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報廢、回收、利用等各環節提出相關要求;三是有法可依原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所有行為及相關方責任均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做好與現有政策銜接,形成政策合力;四是政府引導與市場相結合原則。在發揮政府各相關部門監管職能的同時,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在回收體系建設、梯次利用等領域創新市場模式。
基於以上考慮,《管理辦法》明確了各相關主體責任,以動力蓄電池編碼標準和溯源信息系統為基礎,實現動力蓄電池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責任可究,構建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推動建立完善的標準和監管體系,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健康持續發展。

編制過程

《管理辦法》編制過程中,我們組織有關研究機構、協會等單位專家,對汽車生產、電池生產和綜合利用等企業進行了廣泛調研,對我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現有狀況,國外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制度、模式以及技術進展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礎上,編制完成了《管理辦法》初稿,並多次徵求各方意見修改完善,同時完成了向世界貿易組織進行通報(WTO/TBT通報)等工作。最終發布的《管理辦法》是充分匯集各方意見並達成共識的結果。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具體包括總則、設計生產及回收責任、綜合利用、監督管理、附則5部分,31條以及1個附錄,內容主要體現在6個方面。
一是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汽車生產企業作為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並對外公布,通過售後服務機構、電池租賃企業等回收動力蓄電池,形成回收渠道,也可以與有關企業合作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提高回收率。汽車生產企業還應落實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信息發布等責任要求。同時,梯次利用企業作為梯次利用產品生產者,要承擔其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責任,確保規範移交和處置。
二是開展動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管理辦法》充分體現了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針對動力蓄電池設計、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報廢、回收、利用等產業鏈上下游各環節,明確相關企業履行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應責任,保障動力蓄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構建閉環管理體系。
三是建立動力蓄電池溯源信息系統。以電池編碼為信息載體,構建“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實現動力蓄電池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責任可究。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全過程實施信息化管控,是《管理辦法》的核心管理措施。《管理辦法》對汽車生產、電池生產等企業明確提出溯源管理要求,各相關企業應及時上傳相關信息。
四是推動市場機制和回收利用模式創新。《管理辦法》重視發揮企業的主導作用,鼓勵企業探索新型商業模式,如發起和設立產業基金以及研究動力蓄電池殘值交易等,加快形成市場化機制,推動關鍵技術和裝備的產業化套用。同時,支持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引導產學研協作,以市場化套用為導向,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模式創新。
五是實現資源綜合利用效益最大化。為最大化利用退役動力蓄電池剩餘價值,《管理辦法》鼓勵按照先梯次利用後再生利用原則,開展動力蓄電池的再利用。對具備梯次利用價值的,可用於儲能、備能等領域;不具備梯次利用價值的,可再生利用提取有價金屬。通過對動力蓄電池的多層次、多用途合理利用,提升綜合利用水平與經濟效益。同時,與已實施的《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等管理政策相銜接,推動產業規範化、規模化發展,實現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
六是明確監督管理措施。《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制定拆卸、包裝運輸等相關技術標準,構建標準體系,並建立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管理制度。同時,各有關管理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合力,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通過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暫停企業強制性認證證書、公開企業履責信息、行業規範條件申報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對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貫徹落實

《管理辦法》現已出台,如何貫徹落實好是關鍵,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回收利用體系。推動汽車生產企業加快建立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公布回收服務網點信息,確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得到全面落實。引導汽車生產、電池生產、綜合利用等企業加強合作,通過多種形式形成跨行業聯合共同體,建立有效的市場化機制。我們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目前已推動成立了回收利用產業聯盟,積極鼓勵創新商業模式。
二是實施溯源管理。對動力蓄電池進行統一編碼,並開展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是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的重要手段。已組織開發了“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將於近期啟動運行,實施動力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報廢、回收、利用的全生命周期信息採集,做好各環節主體履行回收利用責任情況的線上監測,建立健全監管制度。
三是完善標準體系。在已發布動力蓄電池產品規格尺寸、編碼規則、拆解規範、余能檢測等4項國標基礎上,加快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有關標準的研究和立項工作,推動發布一批梯次利用、電池拆卸、電池拆解指導手冊編制規範等國標,並支持開展行業、地方和團體相關標準制定。
四是抓好試點示範。近期將發布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實施方案,啟動試點示範,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和企業先行先試,開展梯次利用重點領域示範。通過試點示範,發現問題,尋求解決方案。培育一批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標桿企業,探索形成技術經濟性強、資源環境友好的多元化回收利用模式。我們積極推動中國鐵塔公司開展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試驗,目前已在12個省市建設了3000多個試驗基站,取得了較好效果。
五是營造發展環境。加強與已出台的新能源汽車等有關政策銜接,研究財稅、科技、環保等支持政策,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或設立產業基金,推動關鍵技術和裝備的產業化套用。
推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踐行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保障新能源汽車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和積極支持。同時,我們也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好的意見和建議,共同推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工作順利進行。

附錄

術語和定義
一、動力蓄電池: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由蓄電池包(組)及蓄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含鉛酸蓄電池。
二、廢舊動力蓄電池是指:
(一) 經使用後剩餘容量或充放電性能無法保障新能源汽車正常行駛,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後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二) 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三) 經梯次利用後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 電池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動力蓄電池。
以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括廢舊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組和單體蓄電池。
三、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分類、貯存和運輸的過程總稱。
四、拆卸:將動力蓄電池從新能源汽車上拆下的過程。
五、拆解: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逐級拆分,直至拆出單體蓄電池的過程。
六、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運輸、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過程中的存放行為,包括暫時貯存和區域集中貯存。
七、利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後的再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梯次利用:將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中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組/單體蓄電池)套用到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一級利用也可以多級利用。
九、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提純、冶煉等處理,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過程。
十、汽車生產企業: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新能源汽車進口商。
十一、電池生產企業:國內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動力蓄電池進口商。
十二、回收服務網點:汽車生產企業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銷售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通過自建、共建、授權等方式建立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機構。
十三、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取得資質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企業。
十四、綜合利用企業: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範條件》要求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企業或再生利用企業。
十五、梯次利用企業:即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生產企業,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中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組/單體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拆解和重組,使其可套用至其他領域的企業。
十六、再生利用企業: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提純、冶煉等處理,實現資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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