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隊伍建設和加強社會監管,加快新聞記者證管理規範化、法制化建設步伐,新聞出版總署組織對2005年制定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新修訂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7月10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0月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關於開展新聞采編人員崗位培訓的通知》,決定在2014年全國統一換髮新版新聞記者證之前,對全國新聞單位的采編人員開展崗位培訓和考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
  • 署長:柳斌杰
  • 性質:檔案
信息,全文,總 則,核發,更換,監督,責任,附則,另版,國考,概述,內容,

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4號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7月10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 署長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全文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聞記者證的管理,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採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聞記者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三條 新聞記者證是新聞記者職務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一合法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依法統一印製並核發。
境內新聞機構使用統一樣式的新聞記者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記者,是指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
本辦法所稱新聞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境內報紙出版單位、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電影製片廠等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單位。其中,報紙、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定;廣播、電影、電視新聞機構的認定,以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批准檔案為依據。
第五條 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
第六條 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編號,並簽印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標籤和本新聞機構(或者主辦單位)鋼印方為有效。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仿製、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不得製作、發放、銷售專供採訪使用的其他證件。

核發

第七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新聞記者證的核發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證。
第八條 新聞記者證由新聞機構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領取。申領新聞記者證須由新聞機構如實填寫並提交《領取新聞記者證登記表》、《領取新聞記者證人員情況表》以及每個申領人的身份證、畢業證、從業資格證(培訓合格證)、勞動契約複印件等申報材料。
第九條 新聞機構中領取新聞記者證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
(二)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獲得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聞采編從業資格;
(三)在新聞機構編制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人員,或者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聞采編工作經歷的人員。
本條所稱“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是指新聞采編人員與其所在新聞機構簽有勞動契約。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發新聞記者證:
(一)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後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二)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者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提供新聞信息的其他人員;
(三)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以及沒有新聞採訪業務的期刊編輯人員;
(四)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吊銷新聞記者證並在處罰期限內的人員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十一條 中央單位所辦新聞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核所屬新聞機構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後,向新聞出版總署申領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後發放新聞記者證。
第十二條 省和省以下單位所辦新聞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核所屬新聞機構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後,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新聞記者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後,發放新聞記者證。
其中,地、市、州、盟所屬新聞機構申領新聞記者證須經地、市、州、盟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記者站的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經設立該記者站的新聞機構審核,主管部門同意後,向記者站登記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新聞記者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後,發放新聞記者證。
在地、市、州、盟設立的記者站,申領新聞記者證應報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逐級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新聞機構記者站的新聞記者證應註明新聞機構及記者站名稱。
第十四條 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的審核發放工作,並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五條 除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系統外,新聞記者證申領、審核、發放和註銷工作統一通過新聞出版總署的“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進行。

更換

第十六條 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採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並應在新聞採訪中主動向採訪對象出示。
新聞機構中尚未領取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必須在本新聞機構持有新聞記者證的記者帶領下開展採訪工作,不得單獨從事新聞採訪活動。
第十七條 新聞機構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採訪活動。
第十八條 新聞記者使用新聞記者證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應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確保新聞報導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髮虛假報導,不得刊播虛假新聞,不得徇隱私匿應報導的新聞事實。
第十九條 新聞採訪活動是新聞記者的職務行為,新聞記者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塗改,不得用於非職務活動。
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中介活動或者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採訪工作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創辦或者參股廣告類公司,不得借新聞採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濫用新聞採訪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條 新聞記者與新聞機構解除勞動關係、調離本新聞機構或者采編崗位,應在離崗前主動交回新聞記者證,新聞機構應立即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申請註銷其新聞記者證,並及時將收回的新聞記者證交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銷毀。
第二十一條 新聞記者證因污損、殘破等各種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由新聞機構持原證到發證機關更換新證,原新聞記者證編號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新聞記者證遺失後,持證人須立即向新聞機構報告,新聞機構須立即辦理註銷手續,並在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
需要重新補辦新聞記者證的,可在刊登公告一周后到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新證,原新聞記者證編號同時作廢。
第二十三條 新聞機構撤銷,其原已申領的新聞記者證同時註銷。該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負責收回作廢的新聞記者證,交由發證機關銷毀。
第二十四條 採訪國內、國際重大活動,活動主辦單位可以製作一次性臨時採訪證件,臨時採訪證件的發放範圍必須為新聞記者證的合法持有人,並隨新聞記者證一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新聞記者證每五年統一換髮一次。新聞記者證換髮的具體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監督

第二十六條 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對新聞記者證的發放、使用和年度核驗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新聞記者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新聞采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並適時公開。
第二十七條 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須履行對所屬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的申領審核和規範使用的管理責任,加強對所屬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開展新聞采編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新聞機構須履行對所屬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審核及新聞記者證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責任,對新聞記者的採訪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有違法行為的新聞記者應及時調查處理。
新聞機構應建立健全新聞記者持證上崗培訓和在崗培訓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及時為符合條件的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
新聞機構不得聘用存在搞虛假報導、有償新聞、利用新聞報導謀取不正當利益、違法使用新聞記者證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新聞機構每年應定期公示新聞記者證持有人名單和新申領新聞記者證人員名單,在其所屬媒體上公布“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的網址和舉報電話,方便社會公眾核驗新聞記者證,並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被採訪人以及社會公眾有權對新聞記者的新聞採訪活動予以監督,可以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等途徑核驗新聞記者證、核實記者身份,並對新聞記者的違法行為予以舉報。
第三十一條 新聞記者涉嫌違法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新聞出版總署可以視其涉嫌違法的情形,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中止其新聞記者證使用,並根據不同情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新聞記者證實行年度核驗制度,由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及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分別負責中央新聞機構、地方新聞機構和解放軍及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的年度核驗工作。
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每年1月開始,3月15日前結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須在3月31日前,將年度核驗報告報新聞出版總署。
新聞機構未按規定進行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的,由發證機關註銷其全部新聞記者證。
第三十三條 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工作由新聞機構自查,填寫《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表》,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核驗。年度核驗的主要內容是:
(一)檢查持證人員是否仍具備持有新聞記者證的所有條件;
(二)檢查持證人員本年度內是否出現違法行為;
(三)檢查持證人員的登記信息是否變更。
通過年度核驗的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年度核驗標籤,並貼上到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位置,新聞記者證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驗標籤的時間為準。未通過年度核驗的新聞記者證,由發證機關註銷,不得繼續使用。

責任

第三十四條 新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採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公開檢討;
(三)責令改正;
(四)中止新聞記者證使用;
(五)責成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監督整改。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並用。
第三十五條 新聞機構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新聞記者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從事有關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編髮虛假報導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轉借、塗改新聞記者證或者利用職務便利從事不當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在離崗前交回新聞記者證的。
第三十六條 新聞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暫停核發該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並建議其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對其負責人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擅自製作、仿製、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擅自製作、發放、銷售採訪證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嚴格審核采編人員資格或者擅自擴大發證範圍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新聞機構內未持有新聞記者證的人員從事新聞採訪活動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及時註銷新聞記者證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未及時辦理註銷手續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未履行監管責任、未及時為符合條件的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的或者違規聘用有關人員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公示或公布有關信息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按時參加年度核驗的;
(十)對本新聞機構工作人員出現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聯合有關部門共同查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製作、仿製、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擅自製作、發放、銷售採訪證件的;
(二)假借新聞機構、假冒新聞記者從事新聞採訪活動的;
(三)以新聞採訪為名開展各類活動或者謀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 新聞記者因違法活動被吊銷新聞記者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新聞記者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申領新聞記者證。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國外及香港、澳門、台灣新聞機構的人員在境內從事新聞採訪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聞出版總署頒布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它規定不再執行。

另版

05年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聞記者證發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採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新聞機構使用統一樣式的記者證,證件名稱為新聞記者證。
新聞記者證是我國新聞機構的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採訪活動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並核發。
第三條 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編號,並加蓋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專用章和本新聞機構鋼印方為有效。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仿製新聞記者證,不得製作、發放專供採訪使用的其他正式證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准獲得出版許可證的報紙和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以及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電影製片廠等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單位。其中,報紙、新聞性期刊的出版單位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廣播、電視新聞機構的認定,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有關批准檔案為依據。
第二章 審核與發放
第五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新聞記者證的核發工作。
第六條 中央單位所辦新聞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核所屬新聞機構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後,向新聞出版總署申報、領取新聞記者證。
第七條 省和省以下單位所辦新聞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核所屬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後,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領取新聞記者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八條 記者站的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由設立該記者站的新聞機構審核,主管部門同意,並經記者站登記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准,由設立記者站的新聞機構分別向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領取新聞記者證。
第九條 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新聞機構記者證的審核發放工作,並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條 除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系統外,新聞記者證申請、審核和發放工作統一通過新聞出版總署的“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進行。
第十一條 新聞機構中發給新聞記者證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
(二)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聞采編從業資格;
(三)在新聞機構編制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人員,或者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從事新聞采編工作且連續聘用時間已達1年以上的非編制內人員。
本條所稱“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是指新聞采編人員與其所在新聞機構簽有聘用契約。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不發新聞記者證:
(一)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後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二)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
(三)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三章 使用與更換
第十三條 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採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並應在新聞採訪中主動向採訪對象出示。
新聞記者證持有者從事新聞採訪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新聞記者證不得用於以下活動:
(一)經營性活動;
(二)非職務行為;
(三)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
(四)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活動。
第十五條 新聞記者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塗改。
第十六條 新聞記者證每5年統一換髮1次。新聞記者證換髮的具體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新聞機構中編制內的新聞采編人員的新聞記者證有效期為5年。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的非編制內新聞采編人員的新聞記者證有效期與其聘用契約期相同。
第十七條 新聞記者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未通過年度審核的新聞記者證,由發證機關註銷,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新聞記者證持有者離開本新聞機構或者采編崗位,新聞機構應及時收回其新聞記者證,並立即向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 新聞記者證因污損、殘破等各種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由新聞機構持原證到發證機關更換新證,原新聞記者證編號同時作廢。
第二十條 新聞記者證因遺失需要補領的,由新聞機構在適當媒體上公告1周后,到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新證,原新聞記者證編號同時作廢。
第二十一條 新聞機構因工作需要補領新聞記者證,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辦理。
第二十二條 新聞機構撤銷,其申領的新聞記者證同時作廢。該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負責收回作廢的新聞記者證,交由發證機關註銷。
第二十三條 採訪國內、國際重大活動,活動主辦單位製作的一次性臨時採訪證件必須隨新聞記者證一同使用。
第四章 監管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證發放、使用和年度審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應履行對所屬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的申領審核和規範使用的管理責任,依法對違反本辦法的新聞機構、新聞采編人員進行處理,對情節嚴重的,向發證機關申請註銷其新聞記者證。
第二十六條 新聞機構應履行對所屬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審核及新聞記者證申請、發放、使用和管理責任,並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採訪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新聞機構對其所屬新聞記者證持有者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應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對情節嚴重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註銷新聞記者證。
新聞機構解除與所屬采編人員勞動關係,未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新聞記者證註銷手續的,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新聞機構未按新聞出版總署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進行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的,由發證機關註銷其全部新聞記者證。
第二十七條 新聞機構應在其所屬媒體上公布“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的網址,方便社會公眾查驗新聞記者證,並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新聞記者證持有者應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不得以新聞報導為名從事有償新聞、強拉廣告或者向採訪對象索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 被採訪者以及社會公眾可以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新聞採訪活動予以監督,可以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驗明新聞記者證真偽,並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違法違紀行為予以舉報。
第三十條 新聞機構、新聞采編人員違反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註銷新聞記者證。
新聞機構擅自擴大新聞記者證發放範圍、私自仿製或者使用無效記者證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其主管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他規定同時不再執行。
新舊比較
新《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從原來的5章31條增至6章40條,充分吸收了近幾年新聞出版總署出台的規範性檔案內容和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和主要新聞單位的意見,從切實履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監管職責、維護民眾利益和保護記者權益的角度,完善了規章的相關條款,並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和規範。
嚴格明確了新聞記者證、新聞記者的定義,補充完善了新聞機構主體
新《辦法》在總則第三條界定了新聞記者證的性質:“新聞記者證是新聞記者職務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一合法證明,由新聞出版總署依法統一負印製並核發。”同時規定:“境內新聞機構使用統一樣式的新聞記者證。”第四條明確了新聞記者的定義:“本辦法所稱新聞記者,是指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同時規定:“本辦法所稱新聞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境內報紙出版單位、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電影製片廠等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單位。”嚴格界定了新聞記者證的作用,首次明確了新聞記者的定義和範圍,並對新聞機構主體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為有效打擊非新聞機構的組織、人員從事新聞採訪的現象,新《辦法》也從多個角度進行了規定,如第十七條規定:“新聞機構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採訪活動。”在法律責任一章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效保護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新聞記者職業規範要求
為保護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新《辦法》在總則中增加了新聞機構及記者的權益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
原有的規章將管理重點放在記者證件的管理上,對記者職業規範要求的規定比較巨觀,新《辦法》對管理工作的重點進行了一定調整,從必須依法使用新聞記者證的角度,豐富和完善了新聞記者的職業規範要求。如新《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新聞記者使用新聞記者證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應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確保新聞報導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髮虛假報導,不得刊播虛假新聞,不得徇隱私匿應報導的新聞事實。”第十九條還規定:“新聞採訪活動是新聞記者的職務行為,新聞記者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塗改,不得用於非職務活動。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中介活動或者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採訪工作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創辦或者參股廣告類公司,不得借新聞採訪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濫用新聞採訪權利的行為。”對這些行為規範,新辦法均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強化監管責任,細化年度核驗措施
新《辦法》將《監督管理》單列一章,豐富和充實了總署、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新聞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其中特彆強調了新聞機構的管理規範要求。管理辦法在修訂前對新聞機構的管理要求主要放在新聞機構對記者證發證人員及範圍的審核上,而管理辦法修訂後在原來基礎上增加了新聞機構對其新聞從業人員的管理規範要求。如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新聞機構應建立健全新聞記者持證上崗培訓和在崗培訓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及時為符合條件的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新聞機構不得聘用存在搞虛假報導、有償新聞、利用新聞報導謀取不正當利益、違法使用新聞記者證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
此外,新《辦法》強化了對新聞記者證的監管措施,第二十六條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並適時公開。”新《辦法》還完善和細化了新聞記者證的年度核驗要求,明確了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地方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工作,並規定了年度核驗的統一時間、主要內容、審核程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同時,新《辦法》明確規定對未按期參加年度核驗的新聞記者證由發證機關註銷。另外,新《辦法》還對新聞記者證申領與核發的條件和程式進行了適當調整,記者站的駐站記者申領記者證改為向記者站登記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後,發放新聞記者證。
進一步完善相關機構及人員法律責任,設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
原《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中涉及法律責任的只有一個條文,修訂後的辦法將法律責任細化為獨立的一章共五條。首先該章增加了“中止新聞記者證使用”等5項行政處罰措施,且可以並用,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其次,對規章中有關禁止性規定都設定了相應的責任追究條款,特別是對於編髮虛假報導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依據,在不同條款中按照新聞機構、新聞記者以及社會人員在新聞記者證管理中出現的違法問題分別作了詳細規定,有利於各有關單位及人員明確管理責任,也有利於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開展行政處罰工作。

國考

概述

2013年10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關於開展新聞采編人員崗位培訓的通知》,《通知》提出,根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2014年全國統一換髮新版新聞記者證之前,對全國新聞單位的采編人員開展崗位培訓和考核。有業內人士表示,此次培訓考核為全國新聞從業人員的首次集中考核,為提高全國新聞采編隊伍人員素質,淨化行業弊病、促進行業發展有著重大積極的意義,堪稱新聞界的“國考”。

內容

《通知》明確,此次培訓的內容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組織編寫的《新聞記者培訓教材2013》和配套製作的6集電視教學片為主,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新聞倫理”、“新聞法規”、“新聞采編規範”和“防止虛假新聞”6個專題和我國主要新聞法規規章以及新聞單位管理規範。
培訓對象為報紙出版單位、期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電影製片廠、中央重點新聞網站等新聞單位的所有采編崗位人員(含持新聞記者證記者和未持證的采編人員)。
《通知》提出,各地各部門負責組織培訓的單位要認真組織新聞單位所有采編人員集中學習6集電視教學片,中娛網首席王子報導,自學《新聞記者培訓教材2013》,可聘請專業教師圍繞教材大綱和內容,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新聞倫理”、“新聞法規”、“新聞采編規範”和“防止虛假新聞”等專題培訓,並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開展學習討論,確保集中培訓和學習討論時間不少於18個學時,切實提高新聞采編隊伍素質(本年度已經開展以上相關專題培訓的不再安排重複培訓)。
《通知》還要求,中央主要報紙出版單位、期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電影製片廠、中央重點新聞網站及持證記者在30名(含30名)以上的中央報刊出版單位由本單位自行培訓;持證記者在30名以下的中央報刊出版單位由其主管單位統一培訓。
省級黨報、黨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及持證記者在30名(含30名)以上的省級報刊出版單位由本單位自行培訓;持證記者在30名以下的省級報刊出版單位和報刊記者站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培訓。
地市級以下(含地市級)報紙出版單位、期刊出版單位、廣播電台、電視台持證記者在30名(含30名)以上的由本單位自行培訓;持證記者在30名以下的,由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培訓。
《通知》強調,培訓結束後,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將以省為單位組織統一閉卷考試,對新聞采編人員的培訓和學習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關於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單位申領新聞記者證的通知》(新出聯〔2009〕8號)規定可換髮或者申領2014版新聞記者證,考核不合格的需要重新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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