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四標準是國際新聞學會1951年提出的衡量新聞自由程度的四條標準。它們是:(一)自由採訪。記者對任何新聞事件有採訪、了解、發掘新聞事實的自由,政府機關、有關部門和個人應予以便利,其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不受任何干擾。(二)自由通訊。無論新聞事件發生在國內或國外,記者採訪所寫成的新聞,首先必須傳送到所屬的新聞單位,方能進行新聞傳播的其他程式。如果傳遞受阻,將視為對新聞自由的觸犯和違反。(三)自由出版報紙。報紙的出版和發行,如果受到限制,或發行前受到檢查,該項自由即遭破壞。(四)自由批評。允許每個公民有思想、意見和言論自由,可以評論時政,批評政府的政策和官吏的行為。
有的研究者認為,從新聞工作者自身角度,還應該意識到:新聞自由是自由主義哲理上的一種延伸,因而它也有必要的限制性內容。報導要以理智的態度限制自身的傾向;評論則應力求做到公正,應該寬容不同意見的爭鳴。法律規定的限制是新聞自由最基本的度,如誹謗法、隱私權法、保密法等。爭取新聞自由者只有在證明了自己有運用自由的能力(足夠的理性素養)時,才能享受真正的自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