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立法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制定、修改或度止關於保障新聞自由和限制濫用新聞自由的法律規範的活動。也是國家機關創製的調整新聞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新聞立法(1)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制定、修改或度止關於保障新聞自由和限制濫用新聞自由的法律規範的活動。新聞自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的具體體現。新聞立法應當明確規定公民在運用新聞手段方面所應享有的各項自由權利,同時嚴格規定對那些侵犯公民新聞自由權利行為的制裁措施。對全體公民來說,新聞自由主要包括獲知自由,即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及時獲取各種信息的自由;表達自由,即有權就國家事務、社會事務及社會生活中各種現象發表自己的意見;發表自由,指將自己的思想和意見通過新聞及其它大眾傳播媒介傳播出去,以形成輿論,擴大影響;批評自由,即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瀆職行為和腐敗現象進行公開批評的權利。新聞立法除對公民的新聞自由權利作出明確規定外,還要規定新聞工作者所應享有的從事新聞工作所必需的各種自由權利;如採訪自由,寫作(報導)自由、傳播自由、批評自由等。
在社會主義國家裡,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新聞立法還要規定公民,尤其是新聞工作者在新聞活動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嚴格限制濫用新聞自由。濫用新聞自由是指新聞傳播損害黨、國家和社會的利益以及公民的榮譽、名譽和權利。對濫用新聞自由的新聞從業人員應根據情節施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各國新聞法中都有關於誹謗毀譽行為的條款,規定此類行為如果是故意所為,且採用了有關法律已明文規定禁止採用的方式,即被認為是違法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對不視為違法的新聞過失行為(如新聞失實等),新聞工作者也應及時作出必要的更正,並向當事人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2)國家機關創製的調整新聞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