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官司

新聞官司也叫新聞糾紛。即對新聞侵權行為的訴訟。新聞報導由於主觀因素的影響,造成不應有的失誤而觸犯法律,受害者自覺地用法律保護自己,對名譽、品德、聲望、信譽等受到的損害提出抗訴,就要促成一場新聞官司。相反,某公民誣陷新聞單位犯有誹謗罪或其著作權和發表權受到侵害,新聞單位也可向法院起訴。

因此新聞官司有兩種情況,一是新聞單位充當被告,二是新聞單位充當原告。不管哪種情形,在進入訴訟前,原告起訴必須指明誰是被告,要明確指出誰侵害了他的權益。其次,原告必須提出具體的受害內容,法院才能確定是否侵權,侵權的後果達到何種程度。如果起訴沒有事實根據,案件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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