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二)

2012年12月12日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4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聞出版總署 商務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二)
  • 頒布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商務部
  • 頒布時間:2012.12.12
  • 實施時間:2013.01.01
(2012年12月12日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4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及《〈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現就《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6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香港或者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印刷領域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辦法》執行。
四、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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