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農業機械學會

1963年12月,新疆農業機械學會首屆會員代表大會在烏魯木齊召開,會議選舉產生15人組成的理事會。根據農機化業務工作的需要,學會設立農業機械、拖拉機、農機運用和拖拉機修理4個專業學組,學會掛靠在新疆八一農學院農機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農業機械學會
  • 成立年月:1961年8月
  • 學術刊物:《新疆農機化》
  • 章程章節:八章四十八條
學會概況,學會章程,

學會概況

1.成立年月:1961年8月
新疆農業機械新疆農業機械
2.歷史沿革:
“文化大革命”期間學會活動停止。1978年3月,學會在烏魯木齊召開理事擴大會議,決定恢復中斷10多年的學會活動。 1980年7月,召開第二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31名理事組成的理事會,下設農機管理、農業機械、牧業機械、農用動力、農機修理、灌溉機械6個學組和學術、編輯普及兩個委員會。1984年8月,自治區農機學會在農六師一○二團召開第三次代表會,選舉產生由33人組成的理事會,經過協商,決定掛靠單位為自治區農牧機械管理局。根據當時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為並與中國農機學會各專業委員會對口,將原來6個專業學組調整擴展為12個專業委員會,決定籌辦漢文和維文《新疆農機化》雜誌,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字農機資料的編譯出版工作。提出要加強農機與農業、畜牧、水利、化工、農經、食品等部門和學科的協作,開展多學科綜合性的學術活動,共同商討和解決農機生產中的技術問題。48年來,新疆農機學會個人會員由430名增加到1280人,其中高級會員60人,由農機學會理事會、各專業委員會、地方分會組成。
3.歷任理事長、秘書長:
理事長:薛益、肖世成、穆合買提·艾山、劉濤、王曉文、彭勝昔
秘書長:汪蔭德、劉世文、李鳳英、尚達聲、譚鳳蘭、歐興江、汪蔭德
4.學術組織:編輯、教育與普及、農業機械化及技術經濟、農業動力、耕作排灌機械、收穫與加工機械、畜牧機械、農業機械製造工藝、農機修理、農機標準化、技術諮詢推廣、農機市場學術等10個專業委員會
5.學術刊物:《新疆農機化》(月刊 漢文版),《新疆農村機械化》(月刊 維文版)

學會章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的英文名稱:Xin Jiang Society For Agricuiturai Machinery。縮寫為:XJSAM。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學會是全自治區的農業機械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法人社會團體,是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組成部分,是發展農業機械化,發展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農機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技興新”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我區農機化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會員和農機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自治區民政廳為本會登記機關,自治區科協是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自治區農機局是本會的掛靠單位。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烏魯木齊市新醫路193號,郵政編碼: 83005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學術交流、提高科技水平,傳播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促進農機化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套用。
2.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開展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努力提高會員的科技水平和實踐能力。
3.開展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接受委託承擔科技與技術經濟論證評估,技術職稱評審,科技成果的鑑定、評獎及推廣服務等。發動和組織會員為發展農機化事業獻計獻策。
4.編輯出版學術、科普期刊及其他文集資料,組織製作音像作品,加強科技成果核心繫統的宣傳報導。
5.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發展同國內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
6.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興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有益活動。
7.評選、表彰、獎勵優秀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和先進學會工作者,發現人才並向有關部門推薦。
8.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和推動農機化行業發展的技術展示會、現場會和科技展覽等活動。
9.承擔自治區科協委託的任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通訊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個人會員
(1)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經濟師、技師等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和取得碩士學位及攻讀學位的研究生。
(2)高等院校木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在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及管理部門從事本學科三年以上,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的學術水平者,或雖非高等學校本科畢業,但已工作多年並已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的學術及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和革新能手。
(3)熱心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農機化事業的各級管理幹部。
2.團體會員
(4 )凡與本專業範圍有關並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擁護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的從事農機科研,生產、教學,經營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
凡本會來自企事業單位、團體的現任理事,其所在單位和各學會,委員會的掛靠單位均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3.通訊會員
(5)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本人要求參加,經兩名會員介紹和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為本會通訊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個人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兩名以上會員介紹,或由單位推薦,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就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批准的會員也是中國農機學會會員。
2.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由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
3.通訊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入會手續與本區會員相同。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通訊會員的會籍管理和工作聯繫,由本會直接負責。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l.個人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和有關服務。
(4)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2.團體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
3.通訊會員
(1)優惠或免費取得學會出版的技術期刊或有關資料。
(2)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會議。
(3)來華訪問,從事學術,經濟活動時取得本會力所能及的協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主辦或委託的工作。
4.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熱心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按規定程式加入本會的各類會員,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個人會員的會籍管理和工作聯繫由本會負責。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訂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舉行學術活動和表彰獎勵活動;
5.修改並通過學會章程;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制訂學會活動計畫;
5.審議監督學會經費收支情況;
6.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7.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8.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9.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10.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1.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歷史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1、3、5、6、7、8、9款的職能,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和學術造詣;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以專職為宜;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免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召開會員大會飛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常設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決定;
4.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有關單位、團體和個人的資助和捐助;
3.掛靠單位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理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全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科協,自治區農機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自治區科協、自治區農機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5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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