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新疆青少年發展基金會1992年由自治區團委、自治區青聯、自治區學聯、自治區少工委聯合發起成立,是在自治區民政廳登記的公募基金會,以服務青少年發展為目標,涵蓋了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全過程。希望工程是在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關心支持下,由共青團組織創立的改革開放以來最成功、最具社會影響力的全國性著名公益品牌,希望工程的實施帶動了社會各階層對青少年基礎教育事業的關注,圓了無數寒門學子知識改變命運的夢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成立:1992年
  • 部門:自治區團委、自治區青聯
  • 類型:公募基金會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希望工程是在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關心支持下,由共青團組織創立的改革開放以來最成功、最具社會影響力的全國性著名公益品牌,希望工程的實施帶動了社會各階層對青少年基礎教育事業的關注,圓了無數寒門學子知識改變命運的夢想
新疆青少年發展基金會1992年成立,依託希望工程這一著名公益品牌不斷發展壯大,成立22年來,累計募集各類善款、物資約2.56億元,在全疆援建希望國小477所,希望雙語幼稚園19所,希望醫院1所,資助貧困學生7.66萬餘名,培訓希望國小教師449名,捐贈希望數字影院31套、希望三辰影庫35套、希望網校38套、希望書庫408套,捐建希望工程快樂體育園地251套,捐建希望廚房12個,神華愛心書屋807所,捐建聯通愛心書屋52個,發放愛心衣櫥溫暖包6421個,成立公益基金8個,為我區貧困地區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2013年被自治區民政廳授予首批4A級基金會。
新疆青基會資助項目包括:援建希望雙語幼稚園、希望工程圓夢行動(結對資助貧困學生)、援建希望國小、援建鄉村希望衛生室、援建希望電腦室、捐置農牧區寄宿學校希望廚房、援建希望(雙語)語音室、捐置希望數字影院、捐置希望書庫、捐置希望多媒體教室、捐置希望音樂室、捐資設立專項愛心救助基金、捐置希望美術室、一般性捐款、捐置希望工程快樂體育園地等 。

建設宗旨

關心新疆青少年事業發展,促進新疆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和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各省(市、區)青少年組織的聯繫,促進發展海內外青少年的友好關係。

業務範圍

籌募資金,支持青少年事業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新疆青基會。英文譯名稱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英文縮寫為 XJYDF。
第二條 本會是共青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和新疆青年聯合會、新疆學生聯合會、少先隊新疆工作委員會共同創辦的、為青少年成長成才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爭取海內外關心青少年事業的團體、個人的支持和贊助,促進新疆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事業和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各省(市、區)和港澳台地區以及海外青少年組織的聯繫,促進現代化建設和祖國的統一,發展海內外青少年的友好關係。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的業務指導、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新華北路80號金谷大廈B座8-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面向現代化、面向未來,呼籲社會各界共同關心青少年事業和青少年成長,聯絡兄弟省區、海內外友好團體、人士,為新疆青基會事業的發展爭取物質支持。
(二)組織實施希望工程,設立獎學金,資助品學兼優而又因家庭貧困失學或即將失學的青少年重返校園讀書,深造至高中或大學畢業;為貧困地區援建希望國小,添置教具、文具和書籍。
(三)推動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促進青少年成長成才。
(四)支持和推動青少年問題的研究,為青少年成長成才提供指導和服務。
(五)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和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人士。
(六)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各兄弟省市區青少年組織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條 新疆青基會設理事若干人。成為新疆青基會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新疆青基會章程;
(二)在青少年發展領域具有相當影響力;
(三)有能力推動相關的發展。
第八條 理事由有關方面協商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方案,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每屆任期內,理事人選確需補充或調整時,由當屆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九條 新疆青基會理事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二)根據新疆青基會宗旨參加有關活動;
(三)對新疆青基會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提出倡議和批評。
第十條 新疆青基會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新疆青基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參加新疆青基會活動,維護新疆青基會的合法權宜,並為推動事業發展盡力;
(三)對新疆青基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反映青少年意願和要求。
第十一條 新疆青基會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新疆青基會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新疆青基會最高議事和決策機構。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新疆青基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四)審查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五)決定新疆青基會的發展規劃及其他需要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會期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五條 新疆青基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新疆青基會章程提出的任務;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全體會議;
(四)責成秘書處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免;
(六)辦理理事人選的增補或調整事宜;
(七)決定下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方案和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的提名;
(八)行使理事會全體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第年至少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議不定期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確定日期並主持召開。
第十九條 新疆青基會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處作為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新疆青基會日常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兼職副秘書長若干人經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提名後,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以研究、監察、諮詢為主要職能,並可負責專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專門委員會的設立與調整由秘書處提議,常務理事會決定。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人選由秘書處提議,常務理事會決定,副主任一至二人,人選由主任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專門委員會成員人選由主任決定。
第二十一條 新疆青基會邀請名譽會長一人,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新疆青基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由主辦單位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新疆青基會根據需要,可聘請若干在推動青少年事業和加速新疆青基會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並具有相當社會影響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也可聘請若干有業務專長且熱心於青少年事業的人士為特聘專家或業務顧問。
第二十四條 新疆青基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條件下: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質;
(二)在青少年工作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年富力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新疆青基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而一至三人,經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每屆任期內理事長,副理事長確需卸職或補充時,由當屆理事會提議或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新疆青基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法定代表,
第二十七條 新疆青基會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的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以及機構日常工作情況;
(三)代表新疆青基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新疆青基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任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會報告機構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相關事務。
第五章 基金和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新疆青基會基金和資產來源於:
(一)國內外團體、機構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基金和資產增值;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新疆青基會以所籌資產,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新疆青基會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建立專項基金,並可授權建立專項基金的地方基金。
第三十一條 新疆青基會工作經費從基金和資產增值,專項資助及其他收入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新疆青基會建立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新疆青基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新疆青基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狀況,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新疆青基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新疆青基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新疆青基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新疆青基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新疆青基會修改的《新疆青基會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新疆青基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四十一條新疆青基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新疆青基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新疆青基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新疆青基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活動,或用於發展與新疆青基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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