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新疆棉花的質量信譽,規範市場行為,保護棉花生產者、經銷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棉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規定
- 外文名: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cott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punishment Interim Provisions
【發布單位】82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07
【生效日期】1994-03-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07
【生效日期】1994-03-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自治區經委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
第一條為了維護新疆棉花的質量信譽,規範市場行為,保護棉花生產者、經銷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各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是檢查處理棉花質量違法行為的執行機關,依法行使棉花質量監督檢查和處理棉花質量違法行為的職權。
第三條凡從事棉花生產、加工、經銷、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棉花標準》。各級行政部門不得干預正常的棉花檢測工作,以保證國家標準的正確執行。
第四條棉花收購站、加工廠的下列情形均屬質量違法行為:
(一)不具備棉花實物標準,棉花衣分試軋車、棉花水份電測器,雜質分析機等收購基本條件收購棉花的;
(二)棉花加工廠加工的棉花長度升級的;
(三)棉花加工廠棉花品級未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或受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委託的棉花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認可擅自升級的;
(四)棉花收購站在收購棉花活動中其品級、長度、雜質、衣分等檢驗結果超過允差幅度的。
棉花收購允差幅度為:
(1)品級長度的升降相加率為10%(以升降數量比檢驗數量)。
(2)衣分的正負差異為0.5%(以50KG籽棉準重衣分率計算)。
(3)雜質的原驗結果與機檢結果比較,差異不大於機檢結果的20%。
(一)不具備棉花實物標準,棉花衣分試軋車、棉花水份電測器,雜質分析機等收購基本條件收購棉花的;
(二)棉花加工廠加工的棉花長度升級的;
(三)棉花加工廠棉花品級未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或受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委託的棉花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認可擅自升級的;
(四)棉花收購站在收購棉花活動中其品級、長度、雜質、衣分等檢驗結果超過允差幅度的。
棉花收購允差幅度為:
(1)品級長度的升降相加率為10%(以升降數量比檢驗數量)。
(2)衣分的正負差異為0.5%(以50KG籽棉準重衣分率計算)。
(3)雜質的原驗結果與機檢結果比較,差異不大於機檢結果的20%。
第五條成包皮棉交易時下列情形均屬質量違法行為:
(一)棉包嘜頭與實物經監督檢驗不符,品級或長度相差一個級,拒不改正的;
(二)棉包嘜頭與實物經監督檢驗不符,品級或長度壓抬二個級或品級和長度各壓、抬一個級(不含國家標準中規定的限制長度)及以上的,壓重或抬重的(國家規定重量允差0.5%);
(三)經銷者不刷棉包嘜頭的,弄虛作假改變原有包裝質量標誌的,偽造產地或偽造檢驗證書的;
(四)生產者、經銷者在棉花中摻雜使假的;
(五)購、銷雙方聯合共謀不執行國家標準的。
(一)棉包嘜頭與實物經監督檢驗不符,品級或長度相差一個級,拒不改正的;
(二)棉包嘜頭與實物經監督檢驗不符,品級或長度壓抬二個級或品級和長度各壓、抬一個級(不含國家標準中規定的限制長度)及以上的,壓重或抬重的(國家規定重量允差0.5%);
(三)經銷者不刷棉包嘜頭的,弄虛作假改變原有包裝質量標誌的,偽造產地或偽造檢驗證書的;
(四)生產者、經銷者在棉花中摻雜使假的;
(五)購、銷雙方聯合共謀不執行國家標準的。
第六條違犯本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責令停止收購併處主要責任人伍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違犯本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的或第五條第(一)項的,沒收違法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主要責任者處以伍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違犯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查棉花貨值金額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九條違犯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該批棉花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伍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違犯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的,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該批棉花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伍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違犯本規定第五條第(四)項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違犯本規定第五條第(五)項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十三條對質量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統一由纖維檢驗機構收繳財政。
第十四條對拒繳罰沒款的單位或個人,經專業纖檢機構負責人的批准,由執行處罰的該專業纖檢機構書面通知當地其開戶行予以劃撥。
第十五條拒絕、阻礙纖維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處罰不免除由此產生的對他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購銷雙方中的一方對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檢驗結果有異議需申請復驗的,應在收到檢驗證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驗單位申請復驗,對復驗結果仍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復驗證書之日起七日內申請二次復驗。二次復驗時,屬於區內購銷的,可以向原驗單位的上一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提出申請,二次復驗或省級專業纖檢機構的復驗結果為終局復驗;屬於省際間購銷的,可以向國家纖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申請復驗,二次復驗或國家纖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復驗結果為終局復驗。
專業纖檢機構受理復驗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出具復驗結果。
專業纖檢機構受理復驗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出具復驗結果。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決定的專業纖檢機構的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纖維質量監督人員違法失職,營私舞弊,收受賄賂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標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