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

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巨觀調控,充分利用土地資源,進一步加快城市建設,促進昌吉市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國家、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29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8-29
【生效日期】2001-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
(2001年8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巨觀調控,充分利用土地資源,進一步加快城市建設,促進昌吉市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國家、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儲備是指政府將收回、收購和統一預征的土地進行儲備並對儲備的土地進行統一經營和開發的行為,其核心是政府對土地市場的高度壟斷。
第三條為實現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昌吉市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對土地進行統一收購、統一儲備、統一出讓,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包括以地換房、聯營聯建、出租等)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
第四條政府對所儲備的土地,除法律、法規規定可劃撥使用的以外,均採取公開拍賣或競賣的方式進行出讓。
第二章 土地儲備的機構、職責
第五條成立昌吉市土地儲備中心(機構設定檔案另發),設在昌吉市土地管理局。
第六條昌吉市土地儲備中心基本職責。
1、根據昌吉市人民政府安排,制定昌吉市轄區內土地儲備政策。
2、對將要收購、儲備的土地進行可行性研究。
3、具體負責土地的收購、預征工作。
4、建立土地儲備庫,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分類整理,建立檔案。
5、對儲備土地進行統一經營、開發和管理。
第三章 土地儲備的範圍
第七條根據昌吉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昌吉市城市總體規劃,已納入和計畫納入城市規劃區內經過預征的集體土地。
第八條根據昌吉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舊城改造的土地,以及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建設用地。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各類閒置土地。
第十條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予以收回的土地。
第十一條需要轉讓的劃撥土地。
第四章 土地儲備的程式
第十二條集體土地預征儲備程式。
1、昌吉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確定集體土地預征的範圍,測算預征成本。
2、昌吉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預征範圍,擬定範圍,擬定預征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3、昌吉市土地儲備中心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協定。
4、昌吉市土地儲備中心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請預征土地費用。
5、支付預征費用,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6、將預征土地納入土地儲備庫。
第十三條根據昌吉市城市總體規劃,需要調整土地以及用地單位轉讓國有劃撥土地的儲備程式。
1、昌吉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儲備土地進行調查,測算收購成本。
2、與原用地單位簽訂收購協定。
3、將收購土地納入土地儲備庫。
第十四條規劃區內各類閒置土地以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予以收回土地的儲備程式。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擬定收回土地方案報昌吉市人民政府審批。
2、根據昌吉市人民政府的決定,按法律程式收回土地使用權。
3、將收回土地納入土地儲備庫。
第五章 儲備土地和土地儲備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條儲備土地的管理由昌吉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
第十六條儲備土地必須進行權屬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並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出租、轉讓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設立昌吉市土地儲備基金,專戶存儲,專項用於土地的收購和償還銀行貸款。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基金由財政撥款、銀行貸款、出讓儲備土地收益三部分組成。
第十九條土地儲備基金的日常管理由昌吉市財政局負責,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儲備土地的出讓收益由市財政局收取,並納入土地儲備基金專戶。
第二十條土地預征、收購所需資金,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劃撥給昌吉市土地儲備中心。
第二十一條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土地收購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昌吉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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