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爾千佛洞歷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爾千佛洞歷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辦法》在1999.06.09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爾千佛洞歷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6.09
  • 實施時間:1999.06.09
經1999年5月24日自治區第九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克孜爾千佛洞歷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克孜爾千佛洞歷史文化遺址(以下簡稱克孜爾千佛洞)的保護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克孜爾千佛洞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保護克孜爾千佛洞的義務。
第四條 自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所屬新疆龜茲石窟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龜茲研究機構),具體負責克孜爾千佛洞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克孜爾千佛洞的保護範圍:東至伊瀉克溝洞窟以東1500米處,南以渭乾河為界,西至第一號洞窟以西1500米處,北至淚泉以北1500米處;建設控制地帶:南至渭乾河對岸雀爾塔格山北麓,東、西、北三個方向分別向保護範圍以外延伸1500米的區域。
第六條 禁止在保護範圍記憶體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有毒和腐蝕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克孜爾千佛洞安全的物品。禁止向保護範圍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保護範圍內取土、修渠、耕種、放牧、採石、爆破以及進行其他危害克孜爾千佛洞安全的活動。
第七條 因特殊需要,在克孜爾千佛洞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經自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報批。
第八條 在建設控制地帶新建或者改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其設計方案應當徵得自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新建或者改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破壞克孜爾千佛洞的環境風貌。
第九條 對石窟進行修繕加固,應當儘量保持石窟現存外貌。對壁畫、塑像等文物進行修復,應當遵守修舊如舊、不改變原狀的原則。
第十條 龜茲研究機構負責克孜爾千佛洞的日常養護工作,定期對洞窟進行監測。
克孜爾千佛洞重大修繕工程,應當由龜茲研究機構制定修繕計畫,經自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修繕計畫如有變動應當按原申報程式報批。修繕工程竣工後,由自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修繕工作的全部資料要完整保存,存入檔案。
第十一條 洞窟壁畫、塑像及館藏文物的保護管理以及出入庫、提取使用等活動,應當嚴格按照各項管理制度進行,防止文物流失或者損壞。
第十二條 文物藏品應當存放在固定的專用庫房,並由專人管理。庫房應當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防風沙等設施。
第十三條 克孜爾千佛洞的考古、文物調查、石窟測繪、維修的原始材料(包括文字記錄、圖紙、照片、錄像)、實物標本等,龜茲研究機構應當確定專人保管,並負責國內外石窟考古情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對克孜爾千佛洞的考古、維修、修復、壁畫臨摹、資料整理等各項業務活動,龜茲研究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學術研究課題,制定科研規劃,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編寫學術資料和論著。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如需查閱、引用龜茲研究機構有關克孜爾千佛洞未發表的研究資料,應當先徵得龜茲研究機構的同意。
第十五條 在克孜爾千佛洞進行考古發掘、考古調查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考古發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參觀克孜爾千佛洞應當遵守克孜爾千佛洞的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攀爬洞窟;不得刻劃洞窟山體;不得觸摸壁畫;不得損毀保護標誌或者安全設施,並自覺服從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洞窟和文物庫房拍攝文物。如需拍攝照片以及電影、電視鏡頭的,拍攝者應當向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自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載明拍攝的具體項目。
經批准拍攝的,拍攝者應當與龜茲研究機構簽訂文物保護協定書。龜茲研究機構應當派專人在拍攝現場監護文物。
第十八條 克孜爾千佛洞保護和維修經費、國內外捐贈的資金和物品以及其他款項,應當按有關規定管理,用於克孜爾千佛洞的保護和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未經批准在克孜爾千佛洞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在建設控制地帶興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由自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工,並拆除違法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二十條 在保護範圍內取土、修渠、耕種、放牧、採石、爆破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保護範圍記憶體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有毒和腐蝕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克孜爾千佛洞安全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參觀克孜爾千佛洞的遊客不遵守克孜爾千佛洞的管理制度,擅自攀爬洞窟、刻劃洞窟山體、觸摸壁畫、損毀文物保護標誌或者安全設施的,由龜茲研究機構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准在克孜爾千佛洞洞窟或者文物庫房拍攝文物;未經批准或者超出批准項目拍照電影、電視鏡頭的,龜茲研究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拍攝,並可暫扣拍攝的全部或者部分膠片、膠捲。
第二十三條 克孜爾千佛洞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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