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奶業條例》的決定

2003年8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自治區奶業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奶業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1.26
  • 實施時間:2004.11.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奶業發展,規範奶業生產經營活動,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奶業,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奶源基地建設、奶牛養殖、飼草種植和牛奶的生產、收購、加工及銷售。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奶業生產、經營及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奶業發展應當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增加農牧民收入為重點,以提高人民身體素質為目的,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奶牛品質,加快乳品加工業的發展;採取多元投資渠道,建立公司、基地(農戶)、市場相聯結的發展模式,實現奶業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資源條件,合理編制奶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從事奶業的科研、生產、加工、行銷活動,引導城鄉居民增加乳製品的消費;促進奶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扶持奶業發展的政策,對農村奶牛養殖用地與農業用地同等對待,並在稅費等方面給予優惠,優先安排奶業發展資金和信貸投入。對在奶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奶業行業主管部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奶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原料奶的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奶業生產、經營相關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奶源基地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建立奶源基地;鼓勵牛奶加工企業為養牛戶提供貸款擔保和養牛戶聯保,建立安全、有效的信用擔保體系;鼓勵牛奶加工企業與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戶、科研單位運用資金、土地、技術等生產要素建立各種形式的奶源基地聯合體,實現奶業產業化經營。
第八條 奶源基地建設應當合理布局,最佳化資源配置,堅持規模經營和分散經營並存,逐步形成奶牛養殖專業小區、專業村、專業鄉(鎮),推廣機械擠奶,普及奶牛科學飼養技術,鼓勵發展規模養殖,實行規範化飼養和規模化經營。
第九條 奶牛養殖場、專業戶飼養奶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奶牛飼養場區(舍);
(二)有相應的生產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三)牛舍、牛體和擠奶用具清潔衛生,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和衛生標準。
實行規模養殖的,還應具有配套的生產、防疫設備、設施和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奶牛品種繁育體系建設,引導奶牛養殖場(戶)引進優良品種,通過良種繁育、雜交改良以及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措施,加快良種奶牛的擴群繁殖速度,增加高產奶牛數量,提高高產奶牛比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奶牛養殖場(戶)建立奶牛檔案,對良種奶牛進行譜系登記和生產性能鑑定,實施科學選種,最佳化牛群配置,提高奶牛的整體質量。
第十二條 奶牛養殖場(戶)應當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奶牛免疫和養殖場所的消毒工作,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疫情檢測和監督,發現疫情應當及時上報,並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疫情傳播。
第十三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奶牛養殖場(戶)飼養的奶牛進行布氏桿菌病、結核病和其他疫病的檢查,經檢查符合健康要求的,應當出具奶牛健康證明。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農業綜合開發、退耕(牧)還草等項目的實施和引進國內外優良牧草品種,建立優質飼草料生產基地,加快飼料業發展,建立高效、安全的奶牛飼料體系。
對奶牛養殖中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
第三章 牛奶生產、收購
第十五條 奶牛養殖場(戶)和牛奶加工企業應當遵循穩定發展、公平競爭、契約定購、以質論價的原則,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的合作機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生產的牛奶推行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認證工作,建立完善的牛奶生產標準體系、檢測體系和牛奶生產安全衛生質量跟蹤管理制度,保證牛奶質量。
第十七條 禁止出售下列原料奶:
(一)未取得健康證明的奶牛產的奶;
(二)奶牛產前15日內的胎奶;
(三)使用抗菌素類藥物的奶牛在用藥期間或者停藥後5日內產的奶;
(四)患乳腺炎、結核病、布氏桿菌病及其他傳染病的奶牛產的奶;
(五)按規定不得出售的其他原料奶。
第十八條 奶牛養殖場(戶)對用於加工的原料奶,應當在生鮮牛奶擠出4小時內降溫至O℃-4℃保存,不具備降溫保存條件的,必須及時將原料奶交售到原料奶收購站。
儲存、運輸原料奶,應當使用不鏽鋼等不易造成牛奶污染的容器。
第十九條 奶牛養殖場(戶)銷售原料奶應當與收購單位簽訂購銷契約,明確原料奶的質量、數量、價格和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對原料奶質量有異議的,可以委託法定檢驗機構檢測。
第二十條 收購原料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冷卻、冷藏、保鮮設施;
(二)有對原料奶進行脂肪、比重、酸度檢測的設備和人員;
(三)有相應的衛生安全質量管理措施。
收購的原料奶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生鮮牛奶收購標準。
第二十一條 禁止惡意串通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壓級壓價收購原料奶。
第四章 牛奶加工、銷售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牛奶加工企業進行兼併、重組,推動企業聯合,最佳化資源配置,實現牛奶加工企業規模化經營。
第二十三條 鼓勵牛奶加工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聯合組建奶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提高技術創新和研製新產品能力,引進先進的生產工藝,開發優質乳製品,適應不同消費群體的需求。
第二十四條 牛奶加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牛奶加工廠房(車間)的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二)有與生產的產品和工藝相適應的加工、衛生、包裝和檢測設備;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四)依法取得有關證、照。
第二十五條 牛奶加工企業應當按照國際質量管理認證體系的要求,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對產品生產實施全過程控制,提高產品質量。
第二十六條 加工牛奶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企業產品質量標準應當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牛奶加工企業實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牛奶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和牛奶中使用的添加劑、穩定劑以及優酪乳、乳飲料中使用的菌種,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和相應的乳製品標準。
第二十八條 牛奶的包裝必須符合與生產產品和工藝相適應的國家衛生標準,使用無毒無害包裝材料,包裝標誌必須符合國家食品標籤通用標準,使用奶粉、黃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態奶,應當在包裝上註明。
第二十九條 銷售牛奶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工銷售巴氏殺菌奶,應當配備必要的冷藏設備或者採取必要的冷藏措施。
不得上市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牛奶和無證加工的包裝奶。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網路,定期向社會發布牛奶生產經營信息,引導奶牛養殖場(戶)和牛奶加工企業按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奶業的生產提供資金、技術、市場等社會化服務。
第三十一條 奶牛養殖場(戶)和牛奶加工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成立奶業協會。奶業協會應當發揮協調作用,為成員提供生產、行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依法維護牛奶生產經營者的權益,加強行業自律,防止無序競爭。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衛生、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收購、加工、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牛奶質量,根據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檢驗、檢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在檢查、檢驗、檢測項目有效期內,不得重複實施抽樣或者實地檢查、檢驗、檢測。
第三十三條 牛奶生產、收購、加工、銷售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設定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受理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舉報或者投訴,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屬於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的事項,應當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出售原料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具備收購原料奶條件的而收購原料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具備牛奶加工條件而加工牛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由相關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生產、加工、銷售不合格牛奶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牛奶,是指未經加工的生鮮牛奶(以上統稱原料奶)和以生鮮牛奶為主要原料加工製作的消毒奶(巴氏殺菌奶)、滅菌奶、優酪乳、強化營養奶、乳飲料等乳製品。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業戶是指以銷售原料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奶牛養殖戶。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飲用奶生產、加工、銷售的監督管理,除按本條例執行外,國家和自治區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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