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商業行為規範辦法(試行)

為維護微博社區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微博社區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站方”)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微博社區公約(試行)》,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浪微博商業行為規範辦法(試行)
  • 目的:維護微博社區秩序
  • 部門:微博社區管理中心
  • 簡稱:《微博社區公約(試行)》
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章,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行為是指通過微博發布有獎活動、廣告信息。

第二條

商業行為需遵守法律相關規定,行為目的和獎品標的須符合國家法律要求。

第三條

符合民事法律規定的商業信息發布者,應受所宣傳內容的約束,承擔因承諾產生的法律義務。

第四條

完成真實身份驗證的用戶,可通過微博提供的“舉報”功能對違規商業行為進行舉報。站方將依據本辦法及《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對違規商業行為進行規範。

第五條

妨礙用戶體驗或影響微博正常運營的商業行為,視為“垃圾廣告”,站方有權按照《微博社區管理規定(試行)》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章

第二章違規行銷行為的認定和管理規範
  • 第四條
  • 違規行銷管理。以行銷為目的,在微博平台上發布內容、售賣產品、提供服務、宣傳推廣等行為,被視為行銷行為,站方將嚴格管理。 對於影響用戶體驗、擾亂微博社區秩序的行銷行為,站方將嚴格處理。主要表現為:
    (一) 影響用戶體驗或被用戶舉報的,且其性質屬於行銷推廣的行為,將限制其單條微博曝光。
    (二) 被用戶舉報的通過評論、頻繁@他人、私信等方式進行的行銷行為。騷擾他人被舉報的,每次扣除信用積分2分,並處理有關內容; 並視其情節輕重每次扣除信用積分5、8、10分,並刪除相關內容。
    (三) 從事刷評論、刷轉發、刷雙井號話題詞、刷搜尋、刷投票、刷有獎活動業務;將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視情節對相關賬號做功能限制、 凍結、關閉等處理。
    (四) 通過機器或軟體等非人力手段對他人大量傳送廣告信息;將對賬號進行凍結、關閉等處理。
    (五) 機器抓取傳送的無意義內容、重複內容;將對賬號進行凍結、關閉等處理。
    (六) 虛假中獎信息;將對賬號進行凍結、關閉等處理。
  • 第五條
  • 違法行銷信息。站方嚴禁在微博平台上發布任何違法行銷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 危害平台安全的內容。如限制流通物品信息、金融詐欺信息、釣魚網站信息等。
    (二)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檔案的內容。如未獲得在先行政許可,未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取得法定許可證件或牌照,違規發布或傳播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違規發布藥品或醫療器械推廣內容、違規發布非法保健品推廣內容等。
    違法行銷管理。對於違規發布違法行銷信息涉及的賬號及內容,將按如下規定處理:
    (一) 對於違法行銷信息內容,直接做刪除或禁止處理。
    (二) 對於危害平台安全、違反法規或規章相關禁止性規定的用戶,每次扣除信用積分5-10分,視情節對相關賬號做功能限制、凍結、關閉等處理。
    (三) 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違規賬號責任人,將移送或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完成相關調查。
第三章附 則
  • 第六條
  • 站方以維護微博商業秩序為出發點制定,對於一切可能因為本“規定”實施引起的相關用戶的利益損失,站方概不負責。
  • 第七條
  • 本“規定”將不斷根據微博行銷秩序變化調整最佳化,相關管理規範以前台公示為準。
  • 第八條
  • 本辦法於2019年03月21日修訂更新,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發布廣告信息

第十二條

不得發布禁止、限制流通物品的廣告信息。
本條所稱禁止流通物品,是指國家規定限制生產、購買、運輸和持有的槍枝彈藥、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迷藥、毒品等;或新浪公司認為應禁止或不適合通過微博傳播的任何物品。
本條所稱限制流通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

第十三條

不得發布假冒商品的廣告信息。
本條所稱假冒商品,是指冒用、偽造或混同他人商標、標誌、商品特徵;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冒用優質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和生產許可證標識的產品。

第十四條

凡不按照本辦法發布的廣告信息均屬違規,站方通過主動發現和接受舉報兩種方式對違規廣告信息進行審查,並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刪除呈現信息的原發微博,扣除該微博發布者微博信用積分20分。
(二)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 權利人通過材料證明構成假冒商品的,如:司法或行政機關認定的、權利所有人未經授權的、商品經購買並由賣家自認或經鑑定為假冒的等情況,刪除呈現信息的原發微博,扣除該微博發布者微博信用積分10分,發布者禁言7天以上。
2. 被舉報的廣告信息的發布者未通過合法有效方式證明商品並非假冒,且含有該商品廣告信息的微博直接轉發數超過100(含)的,呈現信息的原發微博將被處理,處理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標註、斷開關聯連結等。
3. 被舉報的廣告信息的發布者未通過合法有效方式證明商品並非假冒,且含有該商品廣告信息的微博被超過10位(含)用戶舉報的,呈現信息的原發微博將被處理,處理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標註、斷開關聯連結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用戶在微博平台中的商業行為引發的法律糾紛,由交易雙方自行處理,與新浪公司無關。

第十六條

為了更好的維護用戶權益,站方可依照網際網路發展的不同階段,隨著社區管理經驗的不斷豐富,出於維護微博社區秩序的目的,不斷完善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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