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晃侗族自治縣民政局

新晃侗族自治縣民政局是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現有在職幹部職工42人,離退休人員23人。局班子成員3人,其中黨組書記、局長1人,黨組成員、副局長2人。設有1黨組、1總支、2支部。內設股室8個,分別是辦公室(加掛人事股牌子)、規劃財務股、社會組織管理股(加掛行政審批服務股牌子)、基政社區和地名區劃股、社會事務股、社會救助股、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股、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股。設有下屬事業單位7個,分別是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革命老根據地管理辦公室、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慈善會辦公室、婚姻登記處、殯葬管理所、福利院(加掛中心敬老院牌子)。主要職能是負責全縣的城鄉低保、五保供養、臨時救助、低收入家庭認定、流浪乞討救助;老年人優待、敬老院和五保之家建設及管理、孤兒保障、兒童關愛、慈善捐助、福利彩票發行;基層政權建設、社會組織黨的建設、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社工人才隊伍建設;民間組織管理、行政區劃管理、地名管理、婚姻登記管理、收養登記管理、殯葬改革管理和革命老區項目建設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晃侗族自治縣民政局
  • 辦公地址:新晃縣中山路260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制訂全縣民政工作有關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全縣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社會組織黨建的指導管理工作。
(三)負責研究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四)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全縣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幹部的培訓和表彰。
(五)擬訂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鄉鎮、村(居)委會的設立、撤消、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地名標準化建設;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許可權內的地名命名、更名、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等事項,組織地名標誌的設定、更新和管理,推進地名及其標牌標準化。
(六)宣傳貫徹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宣傳貫徹殯葬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殯葬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貫徹落實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擬訂全縣殘疾人救助保障標準,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
(九)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貫徹執行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牽頭負責全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督促和指導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 負責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建設工作;協調跨縣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接送工作;負責協調縣內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慈善事業政策法規,組織擬訂全縣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承辦福利彩票銷售工作,擬訂全縣福利彩票銷售規劃,組織指導和規範管理全縣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本級福彩公益金的督促和使用。
(十三)貫徹執行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地方性政策檔案和發展規劃、職業規範,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組織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並督促實施,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五)承辦革命老區的調查研究、資料收集、宣傳教育及老區開發項目的考察論證、評估審核、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人事股牌子)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各股室協調,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績效考核、綜合治理、愛國衛生、安全保密、新聞宣傳、印鑑管理和公車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民政事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協調政策調研、綜合性檔案起草;負責保衛、房產、後勤服務和局機關基本建設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資福利、職稱評聘、科技管理及隊伍建設等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指導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承辦相關部門要求的重點對象人員管理、出國(境)管理、事項報告、人事檔案等工作;按照行政獎勵有關規定和程式,承辦全縣民政系統先進的評比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 
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管理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辦法,督查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擬定縣本級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實施方案,管理縣本級福彩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工作;負責人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發放、保險及稅金的辦理繳納等工作。
(三)社會組織管理股 (加掛行政審批服務股牌子)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社會組織登記、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承辦全縣社會組織的管理規劃、發展培育;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督工作,查處非法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社會組織;承擔社會組織的信息管理工作。 (二)行政審批服務股(加掛法制股牌子) 
負責機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理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牽頭協調需送其他股室審核,或需經現場勘查、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的行政審批事項,督促相關股室在承諾期限完成相關審核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業工作;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起草民政法規草案;負責依法行政考核評議工作,制定年度行政檢查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及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四)社會救助股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城鄉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相關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研究擬定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城鄉低保、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擬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核查辦法和程式並組織實施;加快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五)基政社區和區劃地名股 
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幹部的培訓和表彰。貫徹落實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辦法,擬訂全縣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和地名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鄉鎮、村(居)委會的設立、撤消、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縣內行政區劃圖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工作;承辦許可權內的地名命名、更名、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等事項,組織地名標誌的設定、更新和管理,推進地名及其標牌標準化;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地名信息和資料的管理,開展地名信息諮詢服務。
(六)社會事務股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貫徹執行有關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擬定地方性政策規定、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協調跨省、市、縣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參與擬定縣本級殘疾人相關扶持政策。
(七)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股 
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縣本級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養老業務培訓。擬定縣本級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八)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股 
貫徹執行有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定地方性政策、制度並宣傳貫徹,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貫徹執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監督福利彩票的銷售;貫徹執行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的地方性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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