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縣司法局

新晃侗族自治縣司法局

新晃侗族自治縣司法局是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晃侗族自治縣司法局
  • 辦公地址:新晃縣人民路170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四)承擔統籌規劃全縣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縣的政府法制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負責規範性檔案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負責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和縣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登記及編制登記號;負責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向市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工作;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關部門規範性檔案違法提出的審查申請;組織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答覆諮詢。
(六)承辦上級交辦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七)負責辦理或組織辦理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應訴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負責辦理縣人民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事項;辦理或組織辦理縣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辦理因不服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辦理或者組織辦理縣人民政府未經行政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辦理或組織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賠償申請;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八)組織或參與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全縣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指導和培訓工作。協調處理縣人民政府部門之間發生的涉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職權和管轄權爭議;負責縣人民政府部門重大行政決定的備案審查;負責縣人民政府作為發證機關的有關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組織相關單位參加全省行政執法資格通用法律知識考試;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式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公眾投訴舉報、新聞媒體曝光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行政機關行政程式違法行為;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十)承擔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職責。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縣人民政府簽訂的有關契約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決文書、行政執法文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查;負責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十一)指導調解工作和負責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十二)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十三)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本部門財務、裝備、警車、設施、場所等保障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本部門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本部門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二)法治調研督察與政策法規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定本部門法治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和落實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接受各部門各鄉鎮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負責本部門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及人員的動態管理;負責本部門法制和信訪工作。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三)普法與依法治理股。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開展全面依法治縣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縣有關重要檔案。負責擬定全面依法治縣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承辦統籌規劃全縣法治社會建設責任工作。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縣的政府法制宣傳工作。指導、監督各鄉鎮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鄉鎮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規範性檔案管理與法律事務股。負責規範性檔案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負責縣人民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負責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負責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和縣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登記及編制登記號;負責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向市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工作;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關部門規範性檔案違法提出的審查申請;組織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答覆諮詢;負責指導全縣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五)行政複議與應訴股。負責辦理或組織辦理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應訴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負責辦理縣人民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事項;辦理或組織辦理縣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辦理因不服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辦理或者組織辦理縣人民政府未經行政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辦理或組織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賠償申請;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決文書、行政執法文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查。承辦本部門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承辦本部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聽證與審核工作;受理和審核局機關國家賠償案件。
(六)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指導和培訓工作。協調處理縣人民政府部門之間發生的涉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職權和管轄權爭議;負責縣人民政府部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備案審查;負責縣人民政府作為發證機關的有關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組織相關單位參加全省行政執法資格通用法律知識考試;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式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公眾投訴舉報、新聞媒體曝光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行政機關行政程式違法行為;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和行政執法的普遍性問題。負責縣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組織或參與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全縣的執行情況。
(七)社區矯正管理股(縣社區矯正工作局)。負責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八)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人民陪審員和監督員選任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指導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
(九)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和律師工作股。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推進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仲裁工作。協助配合省廳編制司法鑑定、公證和仲裁員名冊並公告。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縣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及律師行業黨的建設。指導、監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職責。負責縣人民政府簽訂的有關契約的合法性審查。指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工作。
(十)裝備財務保障股。負責本部門財務、裝備、警車、設施、場所等保障管理工作。負責編制上級部門撥付的司法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及使用情況的審核監督;管理本部門的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負責司法行政各專項補助資金的計畫分配;對本部門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基本建設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本部門財務核算與管理、行政後勤、安全保衛、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十一)政工室。負責本部門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部門隊伍建設;負責本部門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本部門的教育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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