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負責縣政府、政府辦文電的處理和部分文電的起草;負責縣政府和政府辦檔案、電報的校核印發;負責縣政府領導同志閱文的分送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地點:新晃侗族自治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部門
機構設定,附則,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縣政府辦公室設9個內設機構:
(一)文秘室
負責縣政府、政府辦文電的處理和部分文電的起草;負責縣政府和政府辦檔案、電報的校核印發;負責縣政府領導同志閱文的分送管理;負責縣政府、政府辦印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政府辦的文書檔案和保密工作;負責承辦縣政府各部門呈報的會議審批工作;負責上級、外地政府來晃領導同志的接待工作;負責縣政府辦公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組成人員會議、縣政府辦有關會議的記錄和相關《紀要》的起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經濟調查研究室
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起草縣政府領導同志重要講話;起草縣政府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重要匯報材料;參與起草縣政府重要綜合性材料和縣政府重要政策性檔案;參與全縣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重大問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全縣政府系統綜合調研工作的業務指導;編寫《新晃經濟》;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督查室
負責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重要決定、決策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和情況綜合;負責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的督辦及落實情況的反饋工作;負責縣政府“三會”(縣政府常務會、縣長辦公會、縣政府專題會)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縣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全縣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法制辦公室
負責審核修改縣直各部門上報政府審簽的規範性檔案;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組織或參與檢查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全縣的執行情況;協調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辦理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機關規章、規範性檔案落實的備案工作和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工作;辦理縣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應訴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並做好縣直機關行政賠償中的有關協調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縣的政府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房改辦公室(保留縣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上級政府和本級政府的房改政策、規定,研究制定其他政策性住房資金的政策指導並監督使用;領導房改金融業務;負責本縣適用(集資)住房、安居工程開發、廉租住房居住資格審定及審批;參與擬定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價格和公用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負責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及資金審核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在房改房建工作的關係;調查研究房改房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財稅金融辦公室
負責與財政、稅務、審計、金融、證券、保險、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工作聯繫,綜合情況,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處理有關工作。
(七)後勤財務室
負責縣政府總值班和車輛管理工作;負責縣政府重要會議後勤車輛服務;負責政府辦及政府機關財產財務管理;負責縣政府領導同志行政後勤服務的管理;負責政府辦及政府機關有關部門經費收支和公費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駐長辦事處管理工作;負責縣行政中心的安全保衛和環境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經縣人民政府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縣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企業;管理和指導全縣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糧食企業、供銷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等公有制性質的公有企業改革工作;擬定公有企業改革政策;按照政策規定審查批准公有企業改革方案;指導行業和企業實施改革;監督改制企業資金收支活動;擬定和執行縣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辦法和有關規章制度;依照《公司法》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和完善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負責經營性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擬定縣屬國有企業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其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九)應急管理辦公室
負責縣政府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能;負責協調和督促檢查指導各鄉鎮政府、縣直各部門應急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體制、機制建設;協助縣政府領導處置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協調指導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等工作;負責縣政府辦公室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承擔縣政府及辦公室的政務接洽事宜和民眾來訪的接待工作;承辦縣應急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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