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以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為契機,是繼2001年出版的《刑事訟訴:控辯審三人談》之後三位專家的再次對話,三位作者分別站在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角度,對刑事訴訟法的理論及實務問題展開對話,讀者可以從中體會他們各自不同的立場、觀點的交鋒及思想的碰撞。
本書於2018年出版。2019年年底,三位作者在國家檢察官學院舉行的檢法同堂培訓項目中,就刑事訴訟中的新執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又進行了一次交鋒對話,本次增補本收錄的近5萬字內容,就是這次培訓的現場實錄,經三位作者同意,作為本書的增補本出版。
圖書目錄
增補說明
序一/張軍
序二/姜偉
序三/田文昌
第一編 總論
一、 《刑事訴訟法》修改背景
二、 如何貫徹落實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
三、 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制定司法解釋
第二編 辯護制度
一、 委託辯護人(第33條)
二、 刑事法律援助(第34條)
三、 辯護人的舉證責任問題(第35條)
四、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工作職責和許可權(第36條)
五、 辯護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規定(第37條)
六、 辯護人閱卷(第38條)
七、 辯護人申請調取無罪或罪輕證據(第39條)
八、 辯護人將有關無罪證據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第40條)
九、 辯護律師收集證據的規定(第41條)
十、 對辯護人違法取證的處理(第42條)
十一、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第46條)
十二、 辯護權利的救濟(第47條)
第三編 證據制度
一、 證據種類(第48條)
二、 舉證責任(第49條)
三、 依法收集證據(第50條)
四、 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規定(第52條)
五、 證明標準(第53條)
六、 非法證據排除(第54—58條、第182條第2款)
七、 對證人的特別保護(第62條)
第四編 附帶民事訴訟
一、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第99條)
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第101條)
三、 附帶民事訴訟審判程式(第102條)
第五編 提起公訴
一、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對證據合法性審查的責任(第171條)
二、 審查起訴中補充偵查的規定(第171條)
三、 全案移送案卷材料、證據的規定(第172條)
四、 沒有犯罪事實不起訴(第173條)
第六編 審判制度
一、 樹立庭審中心主義意識第一審程式
二、 庭前程式——庭前會議(第182條)
三、 涉及商業秘密不公開審理(第183條)
四、 舉證質證(第190條)
五、 專家證人出庭(第192條)
六、 量刑程式(第193條)
七、 撤回起訴
八、 簡易程式(第208—215條)第二審程式
九、 二審開庭審理(第223條)
十、 二審檢察機關閱卷時間的規定(第224條)
十一、 審限
十二、 發回重審(第225條)
十三、 抗訴不加刑(第226條)死刑覆核程式
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處理規定(第239條)
十五、 關於死刑覆核程式中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意見的規定(第240條)
第七編 特別程式
一、 未成年犯罪案件訴訟程式(第266—276條)
二、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第277—279條)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第280—283條)
四、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第284—289條)
第八編 關於新《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對話
一、 司法解釋出台的背景介紹
二、 辯護律師的調查權問題
三、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以及相關保護措施的規定
四、 收集程式、方式有瑕疵的證人證言的補正
五、 證人出庭
六、 監所外提訊的供述能否作為定案根據
七、 非法證據排除
八、 強制措施
九、 當庭提交證據
十、 如何應對破壞法庭秩序的問題
十一、 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次數
十二、 二審開庭
十三、 再審程式
十四、 庭審直播問題
十五、 對速裁程式的探討
第九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適用
一、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義
二、 檢察職能的主導責任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三、 認罪認罰案件審理與庭審實質化
四、 從寬量刑
五、 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證明標準
六、 量刑協商
七、 量刑建議
八、 值班律師
九、 被告人抗訴
十、 認罪認罰案件中律師的角色與定位
十一、 律師和被告人觀點不一致的情況
十二、 認罪認罰適用率
十三、 總結
編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