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廠法》列寧為分析和批判沙皇政府頒布的新工廠法(縮短工廠工作日和規定節日休假)而在西伯利亞流放地寫的小冊子,作於1897年夏,收入《列寧全集》(第二版)第2卷。文章首先分析新工廠法頒布的歷史背景,指出工人應該感謝的不是政府當局,而是他們自己。這是政府對工人強有力的團結所作出的被迫的讓步,以此讓工人民眾清醒地認識到團結起來進行罷工的力量。其次,從工作時間、夜班、加班等具體問題進行分析,揭露法律的虛偽性和階級實質。新法令對工作日的縮短是微不足道的,對於一些工人來說,法令不但沒有縮短工作時間,甚至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危險;官員為廠主指出規避法律的新招,法律用含混不清的語句為資本家留下漏洞。新法律並沒有規定出人人必須遵守的、確切的和不可改變的任何條文,反而“授權”行政大臣以頒布新法律執行細則的特權來阻撓新工廠法的執行。第三,突出強調俄國法律對工人權利、官員的義務採用不同形式的規定。俄國的法律大體上可分成兩類,一類是賦予工人和平民百姓某種權利的法律,另一類是禁止什麼或允許官員去禁止什麼的法律。在前一類法律中,工人的一切最小的權利都十分明確地列舉出來,但稍有不軌即會受到最嚴厲的懲處;在這類法律中,連一個“以及其他等等”或“等等”都永遠碰不到。在第二類法律中,卻永遠只規定一般的禁令,絕不明確列舉,因而行政機關就可以禁止一切了;在這類法律中總有一些很重要的小小几個字的補充——“以及其他等等”、“等等”。這就清楚地表明,俄國官員有莫大的權力,而老百姓卻完全沒有權利。第四,指出新工廠法對俄國的工人和工人運動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它的頒布表明俄國工人運動的成就,表明工人民眾的自覺的和強硬的要求具有巨大的力量;另一方面,它必不可免地要進一步推動俄國的工人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