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
1.本為韓國土地,後入楚國,楚懷王時(前328一前299)置為郡。以地名新城為名。轄境有今河南省伊川縣一帶。《戰國策·楚策》:城渾“遂南交於楚,楚王果以新城為主郡”。
2.三國魏黃初元年(220)改房陵郡置,屬荊州,治所在房陵縣(今湖北房縣),轄境相當今房縣、保康及神農架林區部地。其後分西部地置上庸郡,轄境縮小。南朝宋時屬梁州,南齊改為南新城郡,梁復改為新城郡,後為岐州治,西魏改為光遷國,北周改為光遷郡。後漢延康元年(220)魏王曹丕以蜀降將孟達為新城太守,即此。
3.南朝劉宋元嘉九年(432)分廣漢郡置新城郡;郡治北伍城縣(今四川三台縣城潼川鎮)。領縣二,戶七百五十三,口五千九百七十一。去州闕去京都九千五百三十。梁末武陵王蕭紀(552)於新城郡治置新州。西魏恭帝三年(556)改新城郡為昌城郡,仍屬新州。隋開皇十八年(598)改新州為梓州(以梓潼水命名),大業三年(607)改梓州為新城郡,郪縣(今四川三台縣城潼川鎮)為郡治。唐武德元年(618)又改新城郡為梓州。
太守
歷史發展
官名。原為
戰國時代郡守的尊稱。西
漢景帝時,郡守改稱為太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歷代沿置不改。南北朝時期,新增州漸多。郡之轄境縮小,郡守權為州刺史所奪,州郡區別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廢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後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別稱。明清則專稱知府。秦時設郡守,漢景帝更名為太守,為一郡之最高長官,除治民、進賢、決訟、檢奸外,還可以自行任免所屬掾史。參見“刺史”條。又稱“郡守”,州郡最高行政長官。
文字資料
范曄曾任宣城太守。《桃花源記》:“及郡下,詣太守,說如此。”《孔雀東南飛》:“直說太守家,有此令郎君。”《
赤壁之戰》:“與蒼梧太守吳巨有舊,欲往投之。
中國古代官職
古代官職的情況,涉及官署名、
官名、官員的職掌等方面。各朝代的情況,也不盡相同。大體可分為中央官職和地方官職兩大類。
中央官職
秦設
丞相、
太尉和
御史大夫,組成中樞機構。丞相管行政、太尉管軍事、御史大夫管監察和秘書工作。漢朝大體上沿襲秦制稱為三公。下有九聊,分管各方面政務,後世又演變為三省六部制。三省為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宋代
中書省職權擴大,同樞密院分掌文武大權,門下,尚書省遂廢。明代內閣為最高政務機構,內閣大臣稱為輔臣,首席稱首輔(即
宰相)。清代有
軍機處,王、公、尚書等為軍機大臣,掌握政府大權。
六部,是指“
吏部,管官吏任免、考核、升降等事;
戶部,管土地戶口、賦稅財政等事;
禮部,管典禮、科學、學校等事;
兵部,管軍事;
刑部,管司法刑獄;
工部,管工程營造、屯田水利等事”。各部長官為尚書,副職為侍郎。下設郎中,副職稱員外郎,下屬官員有主事等。
此外,中央還設有專門機構和官員,負責管理圖書、編修歷史、制定曆法等工作。如司馬遷、張衡曾任太史令。高啟為翰林國史編修等。
地方官職
秦漢主要行政區是
郡。郡的長官,秦稱郡守,漢稱太守。隋唐主要行政區是州,州官稱刺史,屬官有長史、司馬等。唐代在一些軍事重鎮。設節度使,屬官有行軍司馬、參謀、掌書記等。宋代州官稱知州,縣官稱知縣。明清改州為府,稱知府。
此外,漢代也設州,天下分十幾個州,基本上是監察區,中央派官員去刺探情況,稱刺史。隋唐全國分十幾個道,也稱監察區,中央派官員前往巡視,稱黜陟使。宋代全國分二十左右路,路中設若干司,分管各方面的事務。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叫行中書省,明代改稱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仍稱為“省”。
【
爵】即爵位、爵號,是古代皇帝對貴戚功臣的封賜。舊說周代有公、侯、伯、子、男五種爵位,後代爵稱和爵位制度往往因時而異。如漢初劉邦既封皇子為王,又封了七位功臣為王,彭越為梁王,英布為淮南王等;魏曹植曾封為陳王;唐郭子儀被封為汾陽郡王;清太祖努爾哈赤封其子阿濟格為英親王,多鐸為豫親王,豪格為肅親王。再如宋代寇準封萊國公,王安石封荊國公,司馬光為溫國公;明代李善長封韓國公,李文忠封曹國公,劉基封誠意伯,王陽明封新建伯;清代曾國藩封一等毅勇侯,左宗棠封二等恪靖侯,李鴻章封一等肅毅伯。
【丞相】是封建官僚機構中的最高官職,是秉承君主旨意綜理全國政務的人。有時稱相國,常與宰相通稱,簡稱“相”。如《陳涉世家》:“王侯將相寧有種乎廣《廉頗藺相如列傳》:“且庸人尚羞之,況於將相乎!”《蜀相》:“丞相祠堂何處尋,錦官城外柏森森。”《後序》中的“於是辭相印不拜”,就是沒有接受丞相的印信,不去就職。
(2)除。拜官授職,如“予除右丞相兼樞密使”(《(指南錄>後序)》一句中的“除”,就是授予官職的意思。
(3)擢。提升官職,如《戰國策·燕策》:“先王過舉,擢之乎賓客之中,而立之乎群臣之上。”
(4)遷。調動官職,包括升級、降級、平級轉調三種情況。為易於區分,人們常在“遷”字的前面或後面加一個字,升級叫遷升、遷授、遷敘,降級叫遷削、遷謫、左遷,平級轉調叫轉遷、遷官、遷調,離職後調復原職叫遷復。
(5)謫。降職貶官或調往邊遠地區。《岳陽樓記》“滕子京謫守巴陵郡”中的“謫”就是貶官。
(6)黜。“黜”與“罷、免、奪”都是免去官職。如《國語》:“公將黜太子申生而立奚齊。”
(7)去。解除職務,其中有辭職、調離和免職三種情況。辭職和調離屬於一般情況和調整官職,而免職則是削職為民。
(8)乞骸骨。年老了請求辭職退休,如《張衡傳》:“視事三年,上書乞骸骨,征拜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