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夥企業講讀》是2006年9月1日由中國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田燕苗。本書主要講述了新合夥企業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意義及其對企業造成的影響探究等內容。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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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新合夥企業講讀》在體例上進行了創新,每一個條文前有要旨概括,之後是法律條文,然後一般分為三部分進行解讀:一是立法背景部分,主要介紹本條的由來和修改情況,或者有關背景材料等;二是條文釋義部分,主要針對條文作出有針對性的解釋,力爭對法律條文作出全面、準確的解讀,使讀者對該條文的含義有較深入的理解;三是理解與適用部分,主要分析該條在適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融人作者對該條文的進一步思考,對讀者具有參考價值。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一、立法目的
二、合夥企業含義與本法的調整範圍
三、法律禁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為普通合伙人
四、訂立合夥協定的基本要求
五、訂立合夥協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自願、平等、公平、誠信
六、合伙人依法分別納稅原則
七、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遵守的基本原則:合法原則、社會公德與商業道德原則、承擔社會責任原則
八、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九、設立合夥企業登記時應提交的法定檔案
十、營業執照的核發
十一、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
十二、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
十三、合夥企業的變更登記
第二章 普通合夥企業
第一節 合夥企業設立
一、設立合夥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二、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要求
三、合伙人的出資方式
四、合伙人的出資義務
五、合夥協定應當載明的事項
六、合夥協定生效、合夥協定的效力和合夥協定的修改、補充
第二節 合夥企業財產
一、合夥企業財產的法定範圍
二、合伙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三、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時應遵守的法定原則
四、合伙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五、財產份額受讓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六、合伙人以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時應遵守的原則
第三節 合夥事務執行
一、合夥事務的執行權及其具體的事務執行人
二、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的監督權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報告義務、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權利義務的歸屬及合伙人的查閱會計賬簿權
四、合伙人的異議權和撤銷委託權
五、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所實行的表決辦法
六、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事項
七、合伙人的同業競爭的禁止和同本合夥企業交易的限制
八、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及禁止合夥協定約定將全部利潤或全部虧損歸於部分合伙人
九、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十、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授權履行職務及超越授權履行職務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的建立
第四節 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
一、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二、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三、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合伙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應分擔比例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五、合伙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
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六、合伙人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應當如何處理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的其他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節 入伙、退夥
一、新合伙人人伙的條件、程式
二、新合伙人的權利、義務、責任
三、法定退夥的情形
四、合夥協定約定的合夥企業經營期間的退夥
五、聲明退夥
六、違規退夥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七、法定退夥的情形
八、開除退夥的情形
九、合伙人死亡時的繼承
十、合伙人退夥結算
十一、退夥時財產的退還
十二、退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
十三、合伙人退夥時虧損分擔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
一、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二、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
三、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責任形式
四、合伙人執業重大過錯的責任
五、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第三章 有限合夥企業
一、有限合夥企業法律適用
二、有限合夥企業的人數
三、有限合夥企業名稱標註
四、有限合夥企業協定
五、有限合伙人出資
六、有限合伙人出資義務
七、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
八、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九、有限合伙人相關權利
十、有限合夥企業利潤分配
十一、有限合伙人與企業交易
十二、有限合伙人競業自由
十三、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
十四、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對外轉讓
十五、有限合伙人使用收益清償一般債務
十六、有限合夥企業結構變化
十七、有限合伙人表見代理及無權代理
十八、有限合伙人人伙債務承擔
十九、有限合伙人當然退夥
二十、有限合伙人不得被退夥
二十一、有限合伙人資格繼受
二十二、有限合伙人退夥後責任承擔
二十三、合伙人類型轉變
二十四、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二十五、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
第四章 新合夥企業解散和清算
一、合夥企業的解散事由
二、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人的產生
三、清算人的具體職責
四、清算的通知與公告
五、合夥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六、清算結束後清算人具有"編制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的兩項職責七、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伙人的債務承擔…………
八、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的選擇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一、合夥企業違法取得企業登記的法律責任
二、在合夥企業名稱中使用本法禁用字樣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合夥企業未領執照,擅自從事合夥業務及依法未作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四、合伙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侵占合夥企業財產的法律責任
五、合伙人擅自處理合夥企業事務的法律責任
六、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
七、合伙人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
八、清算人未依法報送清算報告的法律責任
九、清算人在執行清算事務時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夥企業財產的法律責任
十、清算人隱匿、轉移合夥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企業財產的法律責任
十一、合伙人履行合夥協定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合夥企業合法利益的行政責任十三、違反本法的刑事責任
十四、民事賠償和繳納罰款、罰金的承擔順序
第六章 附 則
一、採取合夥制的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合伙人的法律適用
二、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
三、《合夥企業法》的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修訂)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
(2005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