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新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新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根據《中共婁底市委辦公室、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新化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婁辦〔2019〕13號)和《中共新化縣委辦公室、新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新化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新辦發〔2019〕3號),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縣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of Xinhua County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隸屬機構:新化縣人民政府
  • 局長:曹運乙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按規定起草相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全縣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養老保險統籌政策和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擬訂並監督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並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全縣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並落實吸引留學人員來新(回新)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縣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縣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和省、市級表彰獎勵制度,擬定縣級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以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相關工作,承擔全縣評比達標表彰有關工作。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職責分工

與縣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局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推進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和新聞宣傳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股)。組織起草相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承擔協調專家諮詢、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負責相關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規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工作。
(三)規劃財務股。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全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有關國際援貸款項目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財務有關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股。擬訂全縣就業規劃、計畫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外國人(不含高端人才)來新就業管理政策。
(五)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股。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和見習基地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股。組織擬訂全縣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執行技能人員的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制度,核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擬訂完善全縣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考核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組織推進全縣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等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新(回新)工作、定居和國(境)外機構在新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九)農民工工作股。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十)勞動關係股。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股。擬訂全縣(含中央省屬在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
(十二)養老保險股。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養老保險統籌政策和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三)工傷保險股。擬訂全縣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承擔縣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有關工作。
(十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股。擬訂全縣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和縣本級案件,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十五)表彰獎勵股。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以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相關工作,承擔相關國家表彰獎勵獲得者、國務院榮譽稱號獲得者和省部級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全縣評比達標表彰有關工作。承辦縣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負責政府顧問的聘用管理、履職評價、聯絡服務等工作。
(十六)信訪室。承辦上級和部門交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負責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督促檢查轉辦、轉送和交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處理情況;開展信訪調查研究。
(十七)人事股。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股。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行政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股級職數17名。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人員只出不進,編制出一減一。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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