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傑遜條款

起源於1936年美國制定海上貨物運輸法後,各船公司對提單上的“傑遜條款”進行了修改個補充。
其發展和突破在於:當船舶因船長、船員或引航員的過失發生事故而採取求助措施時,即使救助船與被救助船同屬一個船公司,被救助船仍須支付救助報酬,而且,該項救助報酬可作為共同海損費用,由各受益方分攤。
新傑遜條款保護了船員救助自己公司姐妹船舶而請求報酬的合法權益,也清晰了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共同海損分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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