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議會特權法修正案,1977年制定。統一國民黨政府效法英國,通過該修正案,賦予議會直接司法權,並據此成立了以總理為主席、包括議會各黨代表在內的議員特權特別委員會,負責審理侵犯議員特權的行為。委員會可以對違者判處兩年或兩年以上的徒刑,以及不超過5000盧比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