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稻田法,班達拉奈克政府1958年制定。 主要內容有:保障佃農永佃權,除非地主本人耕種,否則租佃權可以世襲;地租由原來占收成的50%減為25%。法令要求成立耕作委員會和以村為基礎的農民組織發展稻米生產。規定每一耕作區設立一個九人委員會,其中6人從地主中選出,3人由無地佃農選出。委員會被授權在村一級範圍落實稻田法條文,制定耕種計畫,促進稻米生產,並負責調解租佃糾紛,維修水利,分配灌溉用水和農業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