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奴隸制

斯里蘭卡奴隸制,斯里蘭卡從古代開始就存在著某種形式的奴隸制。它與西方國家殘酷的奴隸制有著極大不同。島上奴隸一般可分為四種:1、因負債淪為奴隸的人;2、因貧困被父母賣身為奴的人;3、被國王懲罰降為奴隸的人;4、女奴所生的後代。蘭卡的奴隸並不屬於主人,他有權買賣家產,有權耕種某塊土地,同時可以不經主人同意通過契約轉讓這些土地。此外,他還可給別人幫工掙錢,自己收養奴隸和擔任某種官職。由此可見,斯里蘭卡的奴隸制實際上是一種為某個主人提供某種服務的奴僕勞動制度而已。英國人占領斯島時,這種奴隸私有制已幾乎完全消亡。當時沿海各省的奴隸總數不足1000人,大都是為荷蘭人和少數人服務的家奴,處境已有較大改善。康提的奴隸是其主人個人財產多少的一種象徵。他們一般從事家務勞動或田間耕作,據資料記載,有些人還擔任村長和地方官吏的職務。1806年,錫蘭總督托馬斯·梅特蘭爵士頒布法令,要求奴隸主必須向政府登記自己擁有奴隸的人數。但是未能真正得到實施。1816年亞歷山大·約翰斯頓爵士宣布:凡在12月12日英王子生日之前由女奴生出的孩子一律獲得自由,但是遇到阻力,最後只解放了96個。此後,英國殖民當局公布了奴隸可用錢來贖身的法令,結果有504人獲得了人身自由。1821年4月14日以後出生的全部谷維耶、納勒瓦和巴勒瓦部落的奴隸由政府出錢為他們贖買了自由,人數約有200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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