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稅

稅課名。清代在直隸古北口、豐寧縣、灤平縣等地方所征的糧食稅,屬於商業雜賦之一,由當地綠營駐軍負責徵收及管理。乾隆十二年(1747)上諭:“古北口斗稅一項,從前原系營員兌收,今仍著營員管理。所收稅銀, 除營中公用外,余著抵充驛站工料之用。其作何定額之處,交總督會同提督定議具奏。”遂由直隸總督等議定,再試收一年,以此年所收之數,作為今後徵收之定額。至乾隆十五年定製,直隸省古北口斗稅一項,歷年徵收之數額在兩千兩上下,今後每年即以兩千兩為定額,如有贏餘,盡數報解。管理收稅弁兵,酌給錢文,按年造冊報部。灤平縣每年額徵斗稅銀二百四十三兩, 另加贏餘銀, 照例盡收盡解, 按年造冊報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斗稅
  • 性質:稅課名
  • 朝代:清代
  • 屬於:商業雜賦之一
稅課名。清代在直隸古北口、豐寧縣、灤平縣等地方所征的糧食稅,屬於商業雜賦之一,由當地綠營駐軍負責徵收及管理。乾隆十二年(1747)上諭:“古北口斗稅一項,從前原系營員兌收,今仍著營員管理。所收稅銀, 除營中公用外,余著抵充驛站工料之用。其作何定額之處,交總督會同提督定議具奏。”遂由直隸總督等議定,再試收一年,以此年所收之數,作為今後徵收之定額。至乾隆十五年定製,直隸省古北口斗稅一項,歷年徵收之數額在兩千兩上下,今後每年即以兩千兩為定額,如有贏餘,盡數報解。管理收稅弁兵,酌給錢文,按年造冊報部。灤平縣每年額徵斗稅銀二百四十三兩, 另加贏餘銀, 照例盡收盡解, 按年造冊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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