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濟憲法

斐濟憲法是指1970年4月制憲會議通過,同年10月10日生效。全文共11章138條,附有3個附表。主要內容:宣告斐濟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民主國家。國家元首為英國女王,女王任命總督兼總司令作為派駐斐濟的代表。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議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眾議院通過的法案,必須送交參議院,並呈報總督批准,才能成為法律。行政權名義上屬於英國女王,由總督代行,實際上屬於政府。政府由總理、總檢察長和各部部長組成。

總理由總督根據自己的判斷任命在議會中最能掌握多數票的眾議員出任。總理須向總督報告政府工作。政府集體向議會負責。議會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的決議,政府必須總辭職。司法機構包括地方法院、抗訴法院和最高法院。設意見調査官1人,依法對政府官員或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時所採取的措施進行調査,以及對任何個人或任何一部分個人不論是否結為社團提出申訴時進行調査。可將自己的意見、報告和建議抄報總理及有關部長,並可呈送眾議院和參議院。國家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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