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文物認定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經2009年8月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文化部於2009年10月1日頒布施行。總計十七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09年10月1日
- 目的:規範文物認定管理工作
- 出台機構:文化部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出台的意義,
檔案信息
第 46 號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8月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蔡 武
二○○九年八月十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文物認定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文物認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資源確認為文物的行政行為。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項,應當認定為文物。
鄉土建築、工業遺產、農業遺產、商業老字號、文化線路、文化景觀等特殊類型文物,按照本辦法認定。
第三條
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認定特定的文化資源為文物。
第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指導意見,明確文物認定工作的範圍和重點。
第五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物普查,並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對普查中發現的文物予以認定。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文物普查工作中發揮作用。
第六條
所有權人或持有人書面要求認定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認定對象的來源說明。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並予以答覆。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文物所有權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擔的文物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整理並保存上述工作的檔案和資料。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並作出決定予以答覆。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認定文物,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召集專門會議研究並作出書面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或設定專門機構開展認定文物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單位藏品檔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條的規定,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文物定級工作。
第十一條
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文物的定級,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確認。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民間收藏文物定級的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民間收藏文物的定級工作。定級的民間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所有權人書面要求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定級的,應當向有關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有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並予以答覆。
第十三條
對文物認定和定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文物登錄製度,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委託或設定專門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文物登錄,應當對各類文物分別制定登錄指標體系。登錄指標體系應當滿足文物保護、研究和公眾教育等需要。
根據私有文物所有權人的要求,文物登錄管理機構應當對其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文物破壞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點和遺蹟地點的認定和定級工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及村鎮的認定和定級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台的意義
1《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
標誌著我國文化遺產法制建設工作取得新的成果。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強調,文物認定是文物行政部門確認文化資源是否屬於文物的行政管理行為,使文物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和工作程式更加明確。《辦法》明確了國家對文物實行認定、定級及登錄製度,規定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委託或設定專門機構對認定、定級的文物開展登錄工作。文物認定、定級及登錄的範圍包括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除對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文物的定級有明確要求外,還要求文物行政部門建立民間收藏文物定級的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民間收藏文物的定級工作。文物認定、定級及登錄製度的確立,為文化遺產科學化管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辦法》順應了文化遺產多樣性的發展趨勢
在認定對象中增加了鄉土建築、工業遺產、農業遺產、商業老字號、文化線路、文化景觀等特殊類型文物,反映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實踐的新特點,有利於《文物保護法》在新形勢下更為有效地保護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辦法》採用聽證會、行政複議等方式,保障了公眾在文物認定過程中的參與權。《辦法》在強調文物認定是地方文物行政部門的行政職責的同時,明確文物的所有權人或持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樣也可以書面申請認定文物。文物認定工作與社會發展和公眾生活有著密切聯繫,需要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布實施將有利於進一步提高文物認定和定級工作的質量,推動建立國家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新體制。
3在當前城市化快速發展和大規模城鄉建設中
通過文物認定將各類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資源納入《文物保護法》的保護範疇,使其免受破壞,具有重要的意義。制定該《辦法》的目的,就是為了落實《文物保護法》關於文物認定工作的規定要求,使《文物保護法》的各項具體制度真正得到貫徹落實,使仍在遭受破壞和流失的文化資源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辦法》的出台,是我國文化遺產法制建設的又一重大成果,必將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產生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