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將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以“文物保護點”予以登記並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物保護點
- 位置:上海市、浙江省
- 含義: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法律依據,與文物保護單位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
《上海市文物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由文物所在地的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名錄,報區、縣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文物保護點由文物所在地的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布,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第十七條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作為文物保護點予以公布。
與文物保護單位的區別
首先,兩者都屬於不可移動文物;
其次,兩者的公布主體不同:文物保護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如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文物保護點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公布。
儘管公布主體不同,但兩者都是文物,都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要求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