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檔案
關於發布《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物保發【2005】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局)、文管會:
國家文物局
2005年8月22日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結合文物保護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是指為文物保護工程而進行的調查、研究、測繪、制定保護方案、工程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編制保護規劃,並提供勘察成果資料、設計檔案或規劃文本的活動。
第四條 凡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申請並取得《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方可承擔相應等級和業務範圍的文物保護工程。
業務範圍主要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以及保護規劃編制等。
第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和暫定級。其中,甲級資質的審定、資質證書頒發和資質年檢工作由國家文物局負責。乙級及以下級別資質審定、資質證書頒發、資質年檢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
資質申報、審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檢每年一次。
資質等級標準
第六條 甲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勘察設計業務十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十項、工程等級為一級,或者不少於十五項、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其工程已經竣工、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單位總體水平在國內同行業領先,有較高的社會信譽,參加過或有能力參加文物保護工程的規範、規程、標準、定額的編制工作。
三、單位中專職固定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20人,其中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幹不少於8人(應聘並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技術人員不超過20%)。
四、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第七條 乙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勘察設計業務五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五項、工程等級為二級,或者不少於十項、工程等級為三級及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且工程已經竣工、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單位總體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同行業領先,有較高的社會信譽。
三、單位中專職固定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15人,其中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幹不少於6人(應聘並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技術人員不超過20%)。
四、有較健全的技術、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註冊資金不少於70萬元。
第八條 丙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獨立承擔過不少於五項、工程等級為三級,或者不少於十項、工程等級為四級及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其工程已經竣工、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術人員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所完成項目得到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可。
三、單位中專職固定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10人,其中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幹不少於3人(應聘並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工程技術人員不超過20%)。
四、有較健全的技術、經營、質量、檔案、財務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第九條 暫定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術人員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從業經驗,所完成項目得到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可。
二、單位中專職固定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10人,其中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幹不少於3人(應聘並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工程技術人員不超過20%)。
三、有較健全的技術、經營、質量、檔案、財務管理制度。
四、具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五、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第十條 取得保護規劃以及壁畫、石窟寺、石刻文物保護等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勘察設計資質,除應具備上述相應的資質條件以外,還應具有掌握相關特殊技術的專業人員和必要裝備。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三年以上,並經培訓、考核合格。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核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乙級及以下級別資質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頒發的企、事業單位證書或檔案;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術人員簡歷、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複印件;
(四)技術骨幹的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複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契約及驗收評估資料;
(六)其他相關證書、資料。
第十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取得正式資質並從事勘察設計滿三年後,且年檢合格,可提出升級申請。暫定級資質有效期三年,年檢合格,可申請丙級資質。
申請資質升級,除提供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原資質等級歷年財務決算年報表及相關資料。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根據自身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擔相應級別的勘察設計項目(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分級見附表):
甲級可承擔所有級別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
乙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下的勘察設計項目;
丙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三級及以下的勘察設計項目;
暫定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四級的勘察設計項目。
第十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是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資格憑證,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不得超出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攬業務。
第十七條 取得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交驗相關資料,參加年檢。
甲級資質年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年檢意見後報國家文物局做出結論;乙級及以下級別資質年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做出結論。
第十八條 單位資質條件符合勘察設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年檢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合格:
1、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對文物造成安全隱患或損害的;
2、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3、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 資質年檢不合格降低資質等級,其中暫定級年檢不合格取消資質。年檢不合格的勘察設計單位,經過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遺失的,應於3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並申請補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分立、合併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的30日內,到原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註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因資質升級等原因領取新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應將原資質證書交回註銷。
第二十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撤銷、破產、倒閉,應在三十日內將原資質證書交回、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或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 塗改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以及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因勘察設計原因對文物造成安全隱患或損害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攬業務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轉讓、出借或變相轉讓、出借《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的,由資質審批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由國家文物局監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