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吏(wén fǎ lì)是戰國以來隨著官僚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一種官僚類型,其主要特點是尊奉主上曉習法律並善於合乎法律規範地處理紛繁複雜的公文和具體事務。漢代稱“文法吏”為“文史法律之吏”,或簡稱為“文吏”,是於儒生相對而稱的。“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光武帝“既以吏事自嬰,(明帝)尤任文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法吏
- 拼音:wén fǎ lì
- 類型:一種官僚類型
- 漢代別名:文史法律之吏
吏,秦時稱文吏或法吏,通稱文法之吏,即多掌文書、法律、圖籍的官職。從兼掌文書檔案的三代史官到秦文法之吏的演變,一方面涉及到新創建的封建專制體制的一些本質問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國古代知識分子歷史演進的趨勢。三代時作為知識分子群體的史官在春秋戰國社會大變革時期逐漸分化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順應戰國時期新興封建官僚體制管理的需要,在史官群體中分化出來一批專司文書檔案的職官,他們套用大致定型的規範性知識為專制君主所御用。早在戰國時,秦國在變法中發展了封建官僚體制,專司文檔管理的文吏從史官中分化出來,致力於專制君主政體的創建。秦統一後,他們成為新建的專制官僚體制有利的執行者,另一部分自春秋戰國後,隨著學術文化的發展,打破了學在官府的局面,被官府壟斷的文化知識傳播到了民間,這個知識下移過程稱學下私人。從此,產生了孔子、墨子這樣的大知識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