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林業局是文昌市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文昌市林業的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及省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執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承擔落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相關工作、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工作和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政策措施。
(二)負責本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林業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相關規章制度,研究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的意見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組織開展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三)組織全市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負責全市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省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組織實施《文昌市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專篇。指導本市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本市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全市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貫徹執行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指導林長制、森林資源目標管理責任制等林業工作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和考核。
(五)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編制並發布本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者採集、馴養繁殖或者培植、經營利用,按照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本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貫徹執行相關國家標準。負責我市熱帶雨林國家公園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有關工作,負責我市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提出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意見建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照程式報批,組織審核我市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我市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相關工作。落實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落實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塘)還林還濕,負責紅樹林保護管理工作。
(八)落實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落實相關林業產業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全市本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負責落實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行業監督管理責任;負責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林業中央、省、市級下達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國家下達的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申報國家、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本市林業生態補償工作。
(十二)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林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本市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履行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有關日常運轉工作。起草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會務、紀要、文書檔案管理、機要保密、安全工作。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政務公開、信訪、信息、宣傳法律法規等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林業統計、項目績效評價和內部審計稽查。承擔機關的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黨建、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林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二)生態保護修復室。承擔全市森林、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制定全市國土綠化計畫,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監督、管理生態修復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承辦市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擔退耕還林工作。承擔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調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檢查林木種苗質量及其生產經營行為。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實施本市林業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
(三)森林資源管理室。擬訂我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文昌市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專篇。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市森林資源。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本系統林業基層單位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編制並發布本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按照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落實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工作。指導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管理全市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落實國際濕地公約履約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照程式報批。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我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擬訂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導全市林業產業發展,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林業產業和花卉產業發展規劃。擬定林業產業標準並監督實施,開展林產品質量監督。生態公益林管護、生態補償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承擔起草部門規章草案以及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監督本系統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承擔行政執法、行政應訴和聽證的有關工作。承擔本系統普法教育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工作。負責落實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行業監督管理責任;負責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森林防火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