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縣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完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等。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承擔全縣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登記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組織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戰略和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動實施“一張藍圖、多規合一”,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全縣地質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勘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森林資源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與評價。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負責公益林建設、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按分工負責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濕地保護利用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指導國有林場建設和發展。
(十三)負責監督管理風景名勝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設立、調整、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深化
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指導林業幫扶、興林富民相關工作。負責林業種苗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六)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圖工作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七)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對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除城鄉規劃外)及測繪違法案件。負責非法採礦、違法使用土地、地質勘查、地質災害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於統一行使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力度,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歸併整合和規範管理,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自然保護地保護體系。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深入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數位化轉型,推進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現代化水平,推進服務便民高效。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與縣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 關於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協助縣委、縣政府組織開展重大及以上事故和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綜合性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必要時,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關於建設工程審批方面。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出具建設項目規劃條件、規劃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含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縣住建局負責核發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工作,出具規劃核實確認書。有關職責分工待下一步國家、部委明確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後,再予以相應調整。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宣傳、信息、政務公開、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財務、安全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督查和考績工作。指導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信訪調解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
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和績效評價。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
(二)政策法規科。組織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地方性規章草案。承擔規劃和自然資源有關政策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的審核。負責組織開展本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研究以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法制宣傳和政策培訓。負責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開展專項性、區域性執法行動。指導查處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三)行政審批科。負責縣局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各項工作。負責縣局集中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工作,承擔“最多跑一次”等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標準化審批制度建設工作。負責集中審批事項的數據匯總統計和上報工作。承辦集中審批業務信息公開工作。
(四)確權登記科(掛調查監測與地理信息科牌子)。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政策、標準、規範。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承擔全縣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登記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負責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負責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等重大項目。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與成果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負責測繪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組織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監督管理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建設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指導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
(五)開發利用科。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並組織考核評價。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動態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自然資源供應、開發利用活動。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負責實施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指導編制土地儲備計畫。承擔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六)空間規劃科。承擔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推動實施“一張藍圖、多規合一”,構建全縣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以及生態、農業、城鎮空間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各類縣域專業(專項)規劃工作。負責全縣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工作。負責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管理工作,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進行評估和監管。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數據的成果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論證工作。提供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參與城市建設項目的前期規劃研究與協調。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指導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
(七)用途管制與耕地保護科。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國土空間用途轉用的審核和報批工作。指導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報批的數據匯總統計、上報和信息公開工作。承擔全縣耕地保護、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補充耕地指標的調劑、統籌管理工作。
(八)地質礦產科。承擔全縣地質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審查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動態監管和信息發布。監督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監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
(九)綠化和林業發展科(掛生態修復科牌子)。擬訂國土綠化規劃和林業發展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林業產業發展等工作。組織指導植樹造林、森林質量提升等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生態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深化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工作。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指導林業產業發展。提出經濟、金融、保險調節建議和扶持政策。承擔林業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和食用林產品質量監測、監督管理工作。按分工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自然保護地與森林管理科。擬訂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提出設立、調整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提出自然保護地有關規劃和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的建議。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公益林、天然林劃定,承擔公益林、天然林的建設、保護和利用工作。指導國有場圃建設發展。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及其開發利用。指導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協同調處林權糾紛。
(十一)人事科。承擔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考核獎懲、出國(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指導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下屬單位
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包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