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文山州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文山州院士專家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院士專家及其科研團隊在區域經濟發展和重點產業、企業做大做強過程中的支撐作用,提高全州的科技創新能力。根據《雲南省院士專家工作站實施辦法(試行)》(雲科合發〔2011〕1號)檔案精神和我州工作實際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州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州委組織部、州科技局、州財政局、州人社局共同組建文山州院士專家工作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審定、協調、推進工作,在州科技局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工作站辦公室”),負責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以推進產學研用結合,促進成果轉化,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為目標,著力解決我州創新能力不強、創新創業人才不足的問題,搭建高層次創新創業平台,探索產學研用結合的新模式和長效機制,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創新體系,推進創新型文山建設。
第二章 申報及審批
第四條 申請建站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文山州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和事業發展狀況良好,有一定的經營規模;
(二)在行業和領域中發揮優勢明顯,支撐發展的地位和作用突出,班子團結務實,積極進取,社會責任感強,發展願望強烈的企事業單位;
(三)與擬引進的院士專家簽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協定,有明確約定的重大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重大新產品研發的具體任務和目標、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受益分配等事項。
第五條 擬建站的院士專家應具備的條件:
(一)國家兩院院士以及其他具有院士資格的相關人員;
(二)“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有突出貢獻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國家“特聘專家”;
(三)州外省級相關領域的領軍人才、學科帶頭人、技術創新人才以及享受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級有突出貢獻專業技術人才等;
(四)近五年的研發成果及技術轉化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並且具備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第六條 院士專家工作站的申報和審批:
(一)建站單位與院士或專家就達成的事宜簽訂《文山州×××院士(專家)工作站建站合作協定》,對合作內容及目標、權利和義務等進行約定;
(二)建站單位向屬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上報建站申請(附申請表和建站協定),經審核後逐級上報工作站辦公室審查;
(三)工作站辦公室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報請管理委員會審定同意並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後,授予“文山州×××院士(專家)工作站”。
第七條 對批准建立的州級院士專家工作站,優先推薦申報省級院士專家工作站,申報成功的,實行雙重命名;對僅申報省級院士專家工作站並被批准的,不再審批建立州級院士專家工作站。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八條 獲準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與院士專家共同制定近三年的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目標,簽訂相關技術契約;
(二)負責為院士專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辦公、研究和實驗條件,提供一定的研發及成果轉化經費,後勤服務保障等;
(三)配合工作站辦公室做好院士專家工作站的檢查、評估、考核等工作;
(四)定期上報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工作運行情況;
(五)與院士專家及其團隊共同申報科技計畫項目,並組織實施;
(六)與院士專家及其團隊共同協商解決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七)與院士專家及其團隊共建人才培養基地,聯合培養地方創新人才,指導和帶動我州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
第九條 院士專家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一)開展產業及企事業發展戰略諮詢服務和技術指導;
(二)為建站單位解決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三)與建站單位共建人才培養基地,聯合培養地方創新人才,指導和帶動我州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
(四)組織專家及其團隊與建站單位研發人員開展聯合攻關,獲取自主智慧財產權,共同研發重大新產品,創造經濟和社會效益;
(五)建站後三年內至少有1項重大技術成果在文山轉化套用。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條 院士專家工作站實行動態管理,運行周期為三年,三年運行結束,由工作站辦公室會同當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院士專家工作站進行考核驗收;
第十一條 實行院士專家工作站運行年度報告制度,院士專家工作站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當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工作站辦公室提交《文山州院士專家工作站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年度考核由當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若有影響院士專家工作站正常運行的重大事件發生,建站單位要在1周內向工作站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工作站辦公室收到報告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院士專家工作站因客觀原因需要進行合併、重組、撤銷的,應由合作雙方共同向工作站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報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四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院士專家工作站,由工作站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今後申報建站資格。
第十五條 對合作期滿、考核合格並明確還需繼續運行的院士專家工作站,由建站單位和院士專家共同向工作站辦公室提出申請,管理委員會視情況審批延期。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負責院士專家工作站規劃、政策的制定,協調解決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工作站辦公室負責院士專家工作站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 工作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按照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抓好落實,向管理委員會提出需要審定的重大事項建議;
(二)負責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省科技廳以及省內外有關專家聯絡,向有關單位提供院士專家信息;
(三)負責組織協調院士專家與建站單位對接、建站等工作;
(四)負責受理建站申請,組織專家檢查、考核、驗收等管理工作;
(五)幫助協調解決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六)完成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八條 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專項經費,對批准建立的州級院士、專家工作站,每年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工作經費補助,主要用於保障院士專家工作站條件改善、日常運行等,經費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九條 建站單位申報州級科技計畫項目的,州科技局將優先立項支持,同時作為重點項目推薦省廳給予立項支持。
第二十條 對於建站單位在申請建站和運行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履行職責不到位、目標責任不落實;作用發揮不明顯的;管理委員會將宣布停止運行,取消建站資格,並且三年內不得申報院士專家工作站和省州科技計畫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文山州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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