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監察局

1、州監察局是州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基本介紹

監察機關,監察對象,州監察局的工作職責,州監察局的工作許可權,

監察機關

2、州監察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州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3、監察局與州紀委合署辦公。根據工作需要,向州直有關部門派出監察機構。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對州紀委監察局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察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州監察局對下列機關和人芝企駝戶員實施監察:
1、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2、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3、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並可確定下級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範圍的爭議。

州監察局的工作職責

州監察局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悼遙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州監察局的工作許可權

1、州監察局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2)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3)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4)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嘗多元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詢。
2、州監察局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1)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檔案、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2)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3)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謎贈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地良臘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4)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5)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依照《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經監察局領導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6)在辦理行政違紀案件中,可以提請罪臭尋槓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予以協助。
3、州監察局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1)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2)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3)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
(4)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5)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4、州放市遙監察局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1)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
(2)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3、州監察局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1)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2)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3)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
(4)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5)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4、州監察局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1)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
(2)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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