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市場主體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辦法

文山州市場主體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市場主體登記效率,方便市場主體準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全州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工商總局關於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文山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文山州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名稱的預先核准、設立、變更、備案、註銷的登記管理。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全程電子化登記,是指申請人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網站,以經電子簽名的電子檔案形式提交申請,登記機關在網上受理、審查、核准、發照、公示和歸檔的登記方式。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市場主體全程電子化登記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場主體登記相關工作。
第四條申請人可以選擇全程電子化方式申請登記,也可以選擇提交紙質材料申請登記。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全程電子化登記的申請材料應當由有權簽字人進行電子簽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簽名,法人和其他組織由其法定有權簽字人簽名。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對數據電子檔案進行真實意思表達和確認的,均視為有效電子簽名。經申請人電子簽名的申請材料,視為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的提示和要求填寫申請信息,並對自動生成的電子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由全部有權簽字人加具電子簽名後提交。
申請人在電子申請材料上進行電子簽名,並提交了有效的身份證明檔案,即視為其認可該電子申請材料中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在申請材料上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電子簽名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審查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電子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電子不予受理通知書。
登記機關依法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承諾時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決定準予登記的,應當出具電子準予登記通知書;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電子駁回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登記機關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出具的電子文書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準予登記並應當頒發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依法頒發電子或者紙質營業執照。
登記機關頒發的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申請人自登記機關通知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未領取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登記機關繳回營業執照,未繳回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依法公告作廢。
第十條登記機關應當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將全程電子化登記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檔案整理為電子檔案,依法進行存儲、管理和使用。
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登記機關應當自核准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市場主體登記信息予以公示。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市場主體信息通過雲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協同平台推送相關部門,實現信息互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全程電子化登記:
(一)需要提交前置許可證書、審批檔案、驗資證明或者司法文書,出具單位不能出具經電子簽名的電子檔案的;
(二)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申報制的。
不適用全程電子化登記的市場主體,應當以紙質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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