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健康發展,鼓勵支持運用社會資金和人才發展文化事業,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文化部與民政部聯合制定了《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文化部 民政部
- 檔案號:文人發[2000]60號
- 頒布時間:二○○年十二月四日
通知,具體內容,
通知
文化部、民政部關於印發《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人發[2000]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文化廳(局)、民政廳(局),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二○○年十二月四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第四條
文化行政部門是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須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查,並依照《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指導其按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產清算事宜。
第六條
文化部負責全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具體辦法由文化部制定。縣級以上(含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指導和設立審查工作。
第七條
申請設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符合國家和登記管理部門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定名稱需經登記管理機關預審;
(二)業務活動範圍屬於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能許可權;
(三)有符合文化行業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
(四)有開展業務活動必需的設備、器材、場所和其他設施。
第八條
文化部審查、民政部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最低開辦資金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縣級以上(含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查、民政部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最低開辦資金不低於3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所從事的業務範圍,劃分為以下類型:
(一)從事舞台藝術創作、演出和傳統藝術整理、加工和保護的民辦藝術表演團(隊);
(二)從事藝術人才培養和教育的民辦藝術院(校);
(三)從事老年文化活動、輔導、培訓的老年文化大學;
(四)從事文化藝術輔導及豐富民眾文化生活業務的民辦文化館或活動中心(站);
(五)從事圖書、資料、文獻情報借閱及社會教育工作的民辦圖書館(室);
(六)從事文物宣傳、保護、展覽等活動的民辦博物館(院);
(七)從事藝術收藏、展覽及交流的民辦美術館(室)、書畫雕塑(室)、名人紀念館、名人故居紀念館、收藏館(室);
(八)從事藝術發掘、整理、研究、諮詢及藝術科技開發的民辦藝術研究院(所);
(九)從事文化傳播、交流的文化網路中心(站);
(十)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的其他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條
申請設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辦人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場所使用權證明;
(三)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或銀行資信證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況材料;
(四)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申辦地戶籍證明及固定住址和聯繫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七)與開展業務活動相關的設備、器材和其他設施清單;
(八)文化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審查檔案;對審查不合格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依照法律、法規,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或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需經文化行政部門複查認定後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應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事項、變更理由及變更方案等,並按審查登記要求,出具相應變更檔案。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活動超出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業務範圍,應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手續。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覆。
第十四條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註銷登記的,應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檔案:
(二)登記證書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註銷登記的善後情況;
(五)文化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註銷登記申請書及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30 日內出具審查意見。註銷登記手續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門應繼續履行業務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發展資金:
(一)接受捐贈、資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委託項目資金;
(三)為社會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有償服務獲得報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關於對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等問題的函》的規定,參照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用人一律實行聘用制。
第二十條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情況等。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3月31日之後成立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下一年度年檢。
第二十一條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文化行政部門提請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和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