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是為進一步規範網路遊戲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網路遊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就有關事項印發的通知。由文化部於2016年12月1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構:文化部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6日
  • 實施日期:2017年5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解讀1,解讀2,

政策全文

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文市發〔2016〕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我國網路遊戲行業發展迅速,在促進網路文化市場發展,豐富人民民眾文化娛樂活動,擴大和引導文化消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網路遊戲經營單位運營責任不清、變相誘導消費、用戶權益保護不力等問題也日益突出。為進一步規範網路遊戲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網路遊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網路遊戲運營範圍
(一)網路遊戲運營是指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以開放網路遊戲用戶註冊或者提供網路遊戲下載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網路遊戲產品和服務,並通過向網路遊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為。
(二)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通過開放用戶註冊、開放網路遊戲收費系統、提供可直接註冊登入伺服器的客戶端軟體等方式開展的網路遊戲技術測試,屬於網路遊戲運營。
(三)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為其他運營企業的網路遊戲產品提供用戶系統、收費系統、程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並參與網路遊戲運營收益分成,屬於聯合運營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規範網路遊戲虛擬道具發行服務
(四)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發行的,用戶以法定貨幣直接購買、使用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購買或者按一定兌換比例獲得,且具備直接兌換遊戲內其他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功能的虛擬道具,按照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網路遊戲運營企業變更網路遊戲版本、增加虛擬道具種類、調整虛擬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舉辦臨時性活動時,應當及時在該遊戲的官方主頁或者遊戲內顯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虛擬道具的名稱、功能、定價、兌換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應的贈予、轉讓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不得要求用戶以直接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方式參與。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在該遊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隨機抽取頁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名稱、性能、內容、數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機率。公示的隨機抽取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七)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在遊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遊戲內顯著位置公布參與用戶的隨機抽取結果,並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相關部門查詢,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90日。公布隨機抽取結果時,應當採取一定措施保護用戶隱私。
(八)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以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時,應當同時為用戶提供其他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九)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遊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十)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加強網路遊戲用戶權益保護
(十一)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遊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保存用戶註冊信息;不得為使用遊客模式登入的網路遊戲用戶提供遊戲內充值或者消費服務。
(十二)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限定網路遊戲用戶在單款遊戲內的單次充值金額,並在用戶進行充值或者消費時傳送要求用戶確認的信息。確認信息中應當包括充值或者消費的法定貨幣或者虛擬貨幣金額、獲得的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的名稱等內容,以及適度娛樂理性消費等提示語。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保存用戶充值及消費等信息記錄不少於180日。
(十三)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網路遊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的有關規定。提倡網路遊戲經營單位在落實“網路遊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基礎上,設定未成年用戶消費限額,限定未成年用戶遊戲時間,並採取技術措施禁止不適宜未成年用戶的場景和功能等。
(十四)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在遊戲內顯著位置標明用戶權益保障聯繫方式。網路遊戲經營單位在網路遊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遊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遊戲用戶出示與所註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遊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註冊用戶,網路遊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十五)網路遊戲運營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用戶個人信息,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損毀,未經授權不得將用戶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業或者個人提供。
四、加強網路遊戲運營事中事後監管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充分利用網路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對網路遊戲市場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不斷提高網路遊戲隨機抽查工作水平,對投訴舉報較多的網路遊戲經營單位,要加大隨機抽查和日常檢查頻次,重點監管。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依法加強對網路遊戲市場的信用監管,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違法違規網路遊戲經營單位列入黑名單或者警示名單,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強化對違法違規網路遊戲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信用約束。
(十八)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區域網路絡遊戲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培訓工作。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組織和指導企業開展政策法規和業務規範培訓,定期檢查企業內容自審和運營規範等相關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為網路遊戲經營單位提供行政指導。
五、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營行為
(十九)網路遊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活動,運營未取得批准文號或者逾期未取得備案編號的網路遊戲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提供網路遊戲下載,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
(二十)網路遊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四)項規定的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的,應當遵守《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予以查處。
(二十一)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二十二)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九)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查處。
(二十三)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予以查處。
(二十四)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一)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
(二十五)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三)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二十六)網路遊戲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12月1日

內容解讀

解讀1

2016年12月1日,文化部印發了《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將於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就《通知》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1. 《通知》印發的背景和過程是什麼?
2010年《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施行以來,文化部陸續印發了一系列規範性檔案,在規範網路遊戲經營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網路遊戲行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網路遊戲經營單位運營責任不清、變相誘導消費、用戶權益保護不力等問題日益突出;二是移動遊戲、主機遊戲發展迅速,原有的一些管理規定滯後於行業發展實際,需要及時修改和完善;三是不同地區網路遊戲市場執法尺度不盡一致,給企業造成困惑。
2014年以來,文化部針對上述問題專門開展相關課題研究,並以實地考察、召開座談會、剖析重點案例等多種方式深入調研。《通知》初稿形成後,多次召開座談會徵求部分網路遊戲聚合類運營平台、大中小網路遊戲運營企業和行業內專家學者意見和建議,書面徵求各省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以及公安等相關部門意見。《通知》起草單位對這些意見和建議作了認真研究並充分吸收,經反覆修改,最終形成了目前的《通知》。
2. 制定《通知》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一直以來,網路遊戲是廣大網際網路用戶喜聞樂見的娛樂形式,在豐富人民民眾文化娛樂活動,擴大和引導文化消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我們既要制定規則、完備措施、加強監管,解決網路遊戲行業存在的問題,督促網路遊戲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為行業創造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又要充分考慮網路遊戲的積極作用和產業價值,立足長遠,鼓勵引導企業創作提供更多內容健康向上、形式豐富多樣的網路遊戲產品,推動我國網路遊戲行業做大做強,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基於這樣的考慮,我們制定《通知》總的思路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通過強化網路遊戲運營主體責任,促進網路遊戲公開、透明、理性消費,保障用戶特別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有針對性地解決影響和束縛行業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
3. 《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通知》以《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和《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為上位法,在梳理十餘年來文化部網路遊戲管理政策的基礎上,一是進一步明確網路遊戲運營管理的範圍,結合網路遊戲,特別是移動遊戲發展實際,對網路遊戲運營、技術測試以及聯合運營行為做了界定,指導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進一步明晰和落實責任。二是規範虛擬道具發行服務,對發行具有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屬性的虛擬道具及以“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行為做了規範,斬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虛擬道具回兌通路,以避免涉嫌宣揚賭博。三是加強網路遊戲用戶權益保護,增設消費提醒,強調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四是完善網路遊戲運營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明確“雙隨機一公開”為主要監管方法,網路巡查、現場檢查為主要抽查方式,強調將黑名單和警示名單等信用監管作為規範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五是細化罰則,為文化行政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的監管及執法工作提供指導,也使行政相對人明確知悉違法違規成本。

解讀2

文化部日前印發的《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明確,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遊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保存用戶註冊信息;不得為使用遊客模式登錄的網路遊戲用戶提供遊戲內充值或者消費服務。
通知明確,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通過開放用戶註冊、開放網路遊戲收費系統、提供可直接註冊登錄伺服器的客戶端軟體等方式開展的網路遊戲技術測試,屬於網路遊戲運營。
通知規範虛擬道具發行服務,對發行具有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屬性的虛擬道具及以“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行為做了規範,斬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虛擬道具回兌通路,以避免涉嫌宣揚賭博。加強網路遊戲用戶權益保護,增設消費提醒,強調保護用戶個人信息。
通知還完善網路遊戲運營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明確“雙隨機一公開”為主要監管方法,網路巡查、現場檢查為主要抽查方式,強調將黑名單和警示名單等信用監管作為規範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
為繼續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為家長指導未成年人健康上網、健康遊戲提供更多便利,通知提倡網路遊戲經營單位在落實“網路遊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基礎上,設定未成年用戶消費限額,限定未成年用戶遊戲時間,並採取技術措施禁止不適宜未成年用戶的場景和功能等。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就此通知進行解讀時表示,制定通知總的思路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通過強化網路遊戲運營主體責任,促進網路遊戲公開、透明、理性消費,保障用戶特別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有針對性地解決影響和束縛行業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通知以《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和《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為上位法。
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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