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從嚴控制以文化部名義舉辦文化藝術活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文化部
- 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2001-1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2001-1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從嚴控制以文化部名義舉辦文化藝術活動的通知
近年來,我部為配合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營造節慶氣氛,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推動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組織了一些大型文化藝術活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應看到,由文化部及司局參與的文藝活動明顯偏多,影響了政府職能轉變,有些活動質量不高、管理不嚴,甚至引起法律訴訟,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為了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強對文化藝術活動的管理,特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禁以文化部或司局名義舉辦或參與舉辦商業性文化藝術活動。部機關司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必須全面貫徹《關於"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紀發[2000]4號)及《中共文化部黨組關於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文監發[2000]45號)檔案精神,不得參加商業性文化藝術活動或在其中擔任職務。
二、嚴格控制以文化部名義舉辦各類文化藝術活動。除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重大慶典性、紀念性文化藝術活動和須報請國務院批准的,具有導向性和示範性、名稱相對固定的大型文化藝術活動外,不再舉辦其他文化藝術活動。部直屬單位、社團或地方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一律不得冠以文化部名義。
三、凡以文化部名義舉辦或參與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必須經部黨組研究或部務會討論同意,並納入我部年度工作計畫。各司局應提前做好計畫,將活動方案和可行性報告一併報辦公廳綜合平衡,然後報部黨組或部務會批准。對未列入年度計畫,又確需以文化部名義舉辦的臨時性文化藝術活動,必須經部黨組或部務會批准。
四、司局是部機關內設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未經部黨組或部務會批准,不得以司局名義獨立舉辦或參與舉辦文化藝術活動。
部領導和司局負責人未經批准,不得在非我部舉辦或參與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組織機構中擔任職務。
五、文化部直屬單位不得超出自身職能範圍舉辦文化藝術活動,也不得以文化部名義或變相以文化部名義舉辦文化藝術活動。
六、各司局在受理文化部業務主管的社團舉辦文化藝術活動的申請時要認真審查,並按照"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全面掌握活動的內容和過程。社團不得舉辦與本團體宗旨無關的,或超出自身職能範圍的文化藝術活動,不得以文化部名義或變相以文化部名義舉辦文化藝術活動。
七、我部原則上不與社團聯合舉辦文化藝術活動。確有必要的,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相關社團的資格、組織能力、經濟狀況、社會信譽、工作業績等進行嚴格審查。
我部及各司局一般不參與主辦或協辦由地方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行業管理部門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
八、我部主辦的文化藝術活動,確需交由企事業單位、社團或其他社會組織承辦的,有關司局必須認真審查承辦單位的資格條件,並與承辦單位簽訂協定,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要認真審查節目內容,對整個活動全程跟蹤,實施監督檢查,並確保承辦單位在開展活動時不超越我部的授權範圍。
九、因以文化部名義或司局名義舉辦文化藝術活動引起的民事訴訟,應訴工作由負責活動的有關司局辦理。有關司局可以從本司局派出委託代理人,也可以委託律師代部應訴。政策法規司負責提供法律諮詢。
十、在以文化部名義或司局名義舉辦的各類文化藝術活動中,因工作人員瀆職或玩忽職守引起法律糾紛導致國家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司局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十一、各司局接到本通知後,要對以往舉辦的各類文化藝術活動進行一次清理。凡屬有連續性和相對固定的活動,應當區分情況,提出保留、下放或取消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報辦公廳綜合平衡,提出今後一個階段我部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項目表,報部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