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對部舉辦的各項重大文化藝術活動實行審計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對部舉辦的各項重大文化藝術活動實行審計的通知》是文化部1997年4月10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文審發[1997]54號
【發布日期】1997-04-10
【生效日期】1997-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對部舉辦的各項重大文化藝術活動實行審計的通知
(文審發〔1997〕54號)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對部舉辦的各項重大文化藝術活動的管理,自即日起,對上述活動實施審計監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部當年工作要點的以部名義舉辦,全部或大部分活動經費由部投入,由各司局或直屬單位承辦的各項重大文化藝術活動(以下簡稱“重大活動”),均列入審計範圍。
二、重大活動的審計工作由辦公廳和審計局牽頭組織安排。
三、重大活動一經確定具體日程安排,有關主辦部門和承辦單位應及時將活動計畫和預算報送辦公廳、審計局。
四、辦公廳和審計局可根據需要派員直接參與重大活動,了解與審計工作有關的情況。
五、重大活動在進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調整預算時,承辦部門或單位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告辦公廳、審計局。
六、重大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承辦部門或單位應將決算及時報送辦公廳、審計局。同時準備好與活動有關的全部賬冊、憑證、單據等有關檔案和資料,以備檢查。
七、辦公廳與審計局根據情況,作出由審計局直接審計或由承辦單位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決定。承辦單位委託審計的,可以自主選擇社會審計組織,但需徵得辦公廳和審計局的同意;必要時辦公廳和審計局可以指定被委託的社會審計組織。
八、由部審計局直接實施審計的,審計完畢後由審計局提出審計報告和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報部領導。由承辦部門或單位實行委託審計的,審計完畢後,應及時將社會審計組織提交的審計報告報送辦公廳和審計局,由審計局根據報告對有關問題進行認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九、臨時決定舉辦的重大活動的審計工作,由有關部領導批准後進行。
十、本通知的各項規定,由辦公廳和審計局共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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