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3-17
【生效日期】1997-03-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嚴格執行演員個人營業演出許可證制度的通知
(1997年3月17日)
自1996年7月1日《
演員個人營業演出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利用多種形式開展了廣泛的宣傳活動,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周密的實施措施。許可地方對申請領證的演員進行了嚴格的訓練,考核或考試;一些藝術團體制定了演員參加本單位以外演出的管理制度。這些措施保證了發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辦法》實施後,各地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嚴格審批演出項目,稽查機構加強了對各類演出活動的現場檢查,及時糾正、處罰了一些非法演出行為,有效地遏制了“走穴”等違法演出活動,較短時間內在規範演出市場秩序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在社會上產生了積極影響。
但是,《辦法》在執行過程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少數地區至今還沒有開展發證工作,不僅影響本地區演出市場的依法管理,也給其他地區演出市場的管理造成了困難;二是有的地區沒有對領證演員進行法規培訓和教育,演員雖然領了演出證,但仍然不知道如何依法從事演出活動;三是有的地方在審批演出時把關不嚴,現場檢查不到位,或者對違法違章者處罰不力,違法或手續不全的演出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等等。為了進一步嚴格執行《辦法》的各項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必須對申領個人營業演出許可證的演員進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演出市場管理法規的培訓或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發證。專業團體演員可由本單位組織法規培訓。
二、演員參加《辦法》規定的營業性演出,必須按《辦法》第八條規定認真填寫演出證“演出登記”欄內的項目。發證部門或演出所在藝術團體(藝術院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規定辦理演員外出演出的手續。演出活動審批部門要把好審批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凡不符合審批手續的一律不得演出。
三、各級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和稽查機構要加強對演出活動的跟蹤管理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文化部文化市場管理局。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應於1997年5月1日前將截止4月1日前的發證總數(專業藝術團體演員發證數單列)報文化部文化市場管理局。目前仍沒有開展發證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應當書面說明情況,並上報發證工作計畫。無故拖延的,將通報批評。《辦法》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上報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