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使用文物古蹟拍攝電影、電視故事片的暫行規定》是為了確保文物古蹟的安全,又為一些攝製單位提供可資使用的文物古蹟場景而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使用文物古蹟拍攝電影電視故事片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4-12-1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概述,內容,
概述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2-11
【生效日期】1984-12-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2-11
【生效日期】1984-12-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使用文物古蹟拍攝電影電視故事片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文化部發布)
內容
近年來,國內、香港以及外國一些電影、電視廠,在單獨或聯合拍攝電影、電視故事片中,使用文物古建築作為場景,使用館藏文物作為服裝、道具的現象日益增多,從而損壞文物古蹟的事件不斷發生。為了確保文物古蹟的安全,又為一些攝製單位提供可資使用的文物古蹟場景,特作如下規定: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之古建築(包括古建築、 古墓葬、 石窟寺和革命紀念建築物等,下同),可以使用其室外作為拍攝電影、電視故事片場景,室內一律不得作為拍攝場景。
二、省、 自治區、 直轄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以適當放寬。但有壁畫、彩塑、懸塑、浮雕、雕龍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築,不能提供作為拍攝內景。具體哪些古建築可以提供作為拍攝內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決定。
三、市 、 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內定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的提供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按第二條所述原則決定。
四、古建築之屋頂,宮牆、院牆之牆脊,有壁畫、雕刻之牆壁、走廊,以及保護範圍內之古塔、古樹、石碑、假山、雕刻物等附屬文物,均不得作為演員格鬥、攀登、跳躍、碰撞等的實景使用。
五、文博單位的館藏藏品,一律不得提供作為拍攝電影、電視片的服裝、道具使用。
六、拍攝單位要求使用文物古建的,須事先提出申請並提供分鏡頭劇本,列明使用某古建築場地拍攝某場戲 ,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批准。有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參加的攝製組去非開放地區拍攝的,應先徵得外事、公安、軍事部門同意後,始得向文物部門提出申請。
七、拍攝單位在開拍前,應向管理古建築的保管所(或相應機構,下同)交驗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批准函件並與保管所簽訂保護文物的協定書,由保管所安排拍攝時間。在保證文物不受損壞的前提下,保管所應積極協助拍攝單位作好拍攝工作。不能交驗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函件的,保管所有權拒絕提供拍攝場地。
八、拍攝過程中,保管所應指派本所工作人員在場陪同,以確保文物古建的安全。如發現拍攝單位有超出批准項目或不遵守協定書的行為,保管所有權制止拍攝活動。
九、拍攝單位使用文物古建拍攝電影、電視故事片應向保管所支付文物保養費;對協助拍攝的保管所工作人員,應支付勞務費;為拍片影響觀眾參觀造成保管所減少收入的,應支付補償費。支付費用的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制訂,報文化部文物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