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辦公廳關於舉辦全國流行音樂新人選拔賽的通知》是文化部辦公廳於2004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辦公廳關於舉辦全國流行音樂新人選拔賽的通知
- 發布單位:文化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藝術局:
為促進我國流行音樂的繁榮與發展,發現、鼓勵、選拔優秀流行音樂人才,以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需要,文化部定於2004年8月6日至15日第27屆哈爾濱之夏音樂會期間在哈爾濱市舉辦"全國流行音樂新人選拔賽"。現將比賽章程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比賽章程廣為宣傳,認真做好組織、推薦工作,並按時報送文化部藝術司。
特此通知。
全國流行音樂新人選拔賽章程
一、總則
比賽的宗旨是:為促進我國流行音樂的進一步繁榮與發展,鼓勵、選拔優秀流行音樂創作、表演人才,以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需要。
(一)本屆比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哈爾濱市文化局承辦,《音樂生活報》、《音樂周報》協辦,定於2004年8月6日至15日第27屆哈爾濱之夏音樂會期間在哈爾濱市舉行。
(二)由比賽組委會主持全部賽事。
(三)比賽評審會將由流行音樂領域的著名作曲家、詞作家、歌手、製作人、經紀人等權威人士組成。
(四)比賽設聲樂組合、樂隊組合、流行歌手獨唱三個項目組,分別進行預賽、複賽、決賽。預賽以審看錄像的方式進行評選,複賽、決賽以現場表演的方式進行評選。
(五)參加複賽的選手一切費用自理。比賽期間,組委會將對參演選手給予適當的食宿補貼。非樂隊組合的伴奏人員一切費用自理。
二、報名及比賽要求
(一)不論職業與非職業參演的聲樂組合選手、流行歌手獨唱選手,凡年齡在28歲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均可報名參加;樂隊組合選手年齡不限。文化系統的選手由當地文化主管部門選拔報送,非文化系統的選手既可通過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報送也可直接報名。
(二)請將下列材料於2004年6月1日前報送文化部藝術司音樂舞蹈處(郵寄以當地郵戳為準),逾期不予接收。
1.認真填寫全國流行音樂新人選拔賽報名表(附後),可以複印、或從網上下載。
2.流行歌手獨唱選手近期半身彩照2張(4×5cm);聲樂組合、樂隊組合近期演出劇照2張。
3.本人身份證、學生證、軍人證或護照正本影印件一份。
4.須提交1首未發表的新創作歌曲和1首自選歌曲的表演錄像帶(大二分之一PAL制式,要求一次性錄製完成,不允許任何剪接)或VCD、DVD光碟(要求能在DVD機器上播放),兩首作品演出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5.為了便於評選,集體報名者請按比賽項目(聲樂組合、樂隊組合、流行歌手獨唱)把演出的曲目錄在三個不同的錄像帶(或VCD、DVD)上,並註明標題。
6.新創作作品要求內容健康,特別鼓勵表現當代生活、富於時代風貌的優秀作品。新作品須提交列印清晰的複印稿件一式10份(樂譜恕不退還),並附詞、曲作者簡介及聯繫電話。
(三)預賽結束後,將於6月底向全國公布結果,並發出複賽、決賽的通知。
(四)獲得複賽資格的參賽人員所演出的曲目如作更改,務必於7月7日前向組委會辦公室申報(逾期不候),復、決賽期間一律不得臨時更改曲目。
(五)參賽選手自帶伴奏或伴奏帶。
三、評獎
(一)獎項
1.聲樂組合、樂隊組合、流行歌手獨唱三個項目分別各設表演一、二、三等獎及優秀獎。
2.各組新創作作品分別各設創作一、二、三等獎及優秀獎。
3.組委會可根據比賽特殊情況決定是否增設組委會特別獎和評審會特別獎。
(二)獎項分配待預賽後,根據報名的數量和情況酌定,屆時另行通知。
(三)本屆比賽預賽、複賽採取淘汰法;決賽採用順位法。
(四)進入複賽而未進入決賽的選手或團隊均頒發紀念證書;進入決賽而未獲得名次的選手、團隊和新作品均頒發優秀證書、獎牌。
(五)獲得聲樂組合、樂隊組合、流行歌手獨唱一、二、三等獎的團隊和個人均頒發獲獎證書、獎牌和獎金。
四、其他
(一)比賽期間,組委會有權組織比賽期間的錄音、錄像、頒獎音樂會以及有關宣傳推廣的演出,獲獎選手參加上述活動不另付酬。
(二)本次比賽全部演唱和創作的參賽作品,均受國家有關著作權保護法保護,任何相關單位和個人出現侵權行為並給創作者、演唱者造成相關損失的,均需依據侵權事實,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賠償。
(三)本屆比賽竭誠歡迎港澳台選手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