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教育權

文化教育權利是公民根據憲法的規定,在教育和文化領域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財產權繼承權除外)、文化教育權利都屬於公民的積極受益權,即公民可以積極主動地向國家提出請求、國家也應積極予以保障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
(一)受教育的權利
憲法第46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是指公民有在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類學校和機構中學習文化科學知識的權利,有在一定條件下一發接受各種形式的教育的義務。
(二)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憲法第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為了保障公民上述自由權利的實現,憲法第47條規定:“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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