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制定本指導意見。本指導意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基本信息,指導意見,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的通知
中評協[2016]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註冊會計師協會):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指導意見》精神,進一步規範與指導資產評估行業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中共中央宣傳部和財政部的組織和指導下,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定了《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現予以發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請各地方協會將《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及時轉發評估機構,組織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師進行學習和培訓,並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16年3月30日
指導意見
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條 為規範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文化企業,包括新聞出版發行服務企業、廣播電視電影服務企業、文化藝術服務企業、文化信息傳輸服務企業、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文化休閒娛樂服務企業和工藝美術品生產企業等。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是指文化企業所擁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能夠持續發揮作用並且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第四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文化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並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五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資產評估師執行與文化企業無形資產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
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執行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第七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文化企業是提供精神產品、傳播思想信息、擔負文化傳承使命的特殊企業,必須始終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應當關注文化企業社會效益對文化企業無形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八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具有專業勝任能力。
第九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避免出現對評估結論具有重大影響的疏漏。
第十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經濟行為類型,明確評估目的。
(一)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分為單項資產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
(二)單項資產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主要包括質押、出資、轉讓、許可使用、財務報告、涉稅和訴訟等。企業價值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主要包括改制、併購重組和清算等。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合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的基礎上,恰當選擇價值類型。
以質押為目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根據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以出資、轉讓、許可使用等交易為目的一般選擇市場價值或者投資價值,以財務報告為目的一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要求選擇相應的價值類型。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並考慮其與價值類型的相關性。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獲取必要信息,並分析信息來源的可靠性,恰當利用信息。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涉及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利用專家工作,但應當履行必要程式恰當利用專家工作。
第三章 評估對象和範圍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對象。
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對象,是指文化企業無形資產的財產權益,或者特定無形資產組合的財產權益。文化企業無形資產通常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專用權、銷售網路、客戶關係、特許經營權、契約權益、域名和商譽等。
文化企業無形資產不局限於無形資產會計科目核算的資產。符合資產評估準則關於無形資產定義的資產,均可以構成無形資產評估對象。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範圍。
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範圍應當服從評估對象的選擇,最終確定權在於委託方。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專業經驗建議委託方合理確定評估範圍,並在業務約定書中明確約定評估範圍。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價值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應當根據會計政策、企業經營等情況,對被評估企業資產負債表表內以及表外的無形資產進行識別。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文化企業特點關注著作權的法律、經濟、技術等特徵。
(一)著作權財產權利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包括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等。
這些權利與文化企業特定產品(作品)相關聯。由於作品自身特性,並不是每一種作品都具有這些權利。
(二)著作權對應的作品包括以各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具體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對應的作品,包括錄音錄像製品等。
不同類型的文化企業所擁有的特定作品形式可能存在較大差異。這些作品在創作人員、創作流程、創作成本、傳播方式、傳播成本、傳播範圍等方面存在各自特點和差異。這些差異最終都會反映在文化企業產品的成本和收益中。
(三)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評估對象按照文化企業具體作品與著作權中各種財產權利組合的方式來表現,具體可描述為“作品名稱+權利名稱”或者“某某作品的某某權”。評估對象要與經濟行為、評估目的保持一致,可能是一件作品的單項權利或者多項權利,也可能是多件作品的某一單項權利組合或者多件作品的多項權利的組合。
(四)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著作權的權利屬性,區分著作權使用權和所有權。評估被許可行使的著作權,應當明確具體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範圍、許可使用方式等許可內容。
(五)文化企業作品的著作權與該作品實體的物權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作品物權轉移並不必然導致該作品著作權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權益的同時轉移。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物權是依賴於繪畫、書法、雕塑等實體的承載,物權需要隨實體一同轉移。文化企業擁有繪畫、書法、雕塑等實體作品物權,也不必然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對文化企業評估涉及美術作品實體,資產評估師應當要求委託方明確評估對象是否包含著作權財產權益,並對委託方提供的權屬證明材料進行相應查驗。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專利、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文化企業特點關注專利資產、專有技術資產的法律、經濟、技術等特徵。
(一)專利資產的類型通常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專有技術資產通常包括設計資料、技術規範、工藝流程、配方、圖紙、數據、經營訣竅等。
(二)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專利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專利資產的基本狀況,通常包括專利法律狀態、專利名稱、專利類別、專利申請的國別或者地區、專利申請號或者專利號、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日、專利授權日、專利保護期、專利有效性、專利權利要求等。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專有技術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發展階段和技術開發活躍程度了解其基本情況,通常包括能反映該專有技術客觀存在的相關特徵。
(三)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專利、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專利、專有技術的權利屬性,區分專利、專有技術資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評估被許可使用的專利、專有技術資產,應當明確具體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範圍、許可使用方式等被許可內容。
(四)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專利、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該專利、專有技術的實施情況,及其在文化企業產業鏈中的作用與地位。
例如,資產評估師執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企業專利、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應當關注技術的競爭優勢,及其與企業超額收益的關係。
(五)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專利、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可以採用單項專利、專有技術資產的形式,也可以採用專利、專有技術資產組合的形式。資產評估師應當要求委託方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對無形資產進行合理分離或者合併,恰當選擇評估對象的具體形式。
例如,資產評估師執行廣播電視電影服務企業專利、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涉及網際網路數據傳輸、存儲、防盜鏈等專利、專有技術資產時,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對專利和專有技術資產進行分類、整合,並在此基礎上恰當採取單項專利或者專利組合、單項專有技術資產或者專有技術資產組合、專利與專有技術資產組合的形式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文化企業特點關注商標的法律、經濟、技術等特徵。
(一)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商標註冊資料,了解商標的基本狀況,通常包括商標的圖案、文字、註冊號、註冊期限、核准的註冊類別,以及商標註冊、轉讓和繼承程式辦理情況等。
(二)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商標的權利屬性,區分商標專用權和商標許可權。評估商標許可權應當明確該權利的具體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範圍、許可使用方式等被許可內容。
(三)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商標的使用情況,以及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或者服務的經營情況。
(四)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商標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可以是某一項商標,也可以是某一項商標與防禦商標、擴展商標等相關商標組合的形式。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其他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文化企業特點,對納入評估範圍的其他各類無形資產的法律、經濟、技術等特徵進行調查、分析。
(一)銷售網路是企業為了銷售產品或者服務而與其他企業進行合作所建立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並且帶來經濟利益的文化傳播渠道。
例如,文藝創作與表演企業通過與旅行社建立合作關係,從而提高客流量,則該企業可能存在銷售網路無形資產。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銷售網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銷售網路資產的構成和規模、使用情況等,重點關注企業與渠道成員之間的合作方式、權利和義務的約定事項、市場競爭的合法合規性、銷售網路的經濟貢獻等。
(二)客戶關係是企業與供應商、顧客等客戶建立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並且帶來經濟利益的往來關係。
例如,新聞出版發行服務企業通過成立讀書俱樂部,形成穩定的客戶群,並獲得收益,則該企業可能存在客戶關係無形資產。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客戶關係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企業在開發新客戶和維護老客戶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客戶的統計資料和流失情況、市場競爭的合法性、客戶關係的經濟貢獻等。
(三)特許經營權是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授予被特許人在一定地區、一定期限內生產經營某項業務,或者使用某項著作權、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資產,並且能夠獲取額外經濟利益的權利。特許經營權可以分為獨占許可、獨家許可和普通許可。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特許經營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特許經營權的性質,許可方式、許可年限和許可範圍等約定事項,以及特許經營權的實施成本和效益等。
(四)契約權益是企業因為簽訂了租賃契約、勞務性契約、供應契約、銷售契約等長期契約而在約定期限內所獲得的連續性經濟利益。
例如,當文化軟體服務企業開發網路遊戲的核心技術團隊成為企業獲得持續競爭優勢的關鍵因素,企業與核心技術團隊人員簽訂長期勞動契約,並明確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則該企業可能存在契約權益無形資產。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契約權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契約的類別、契約期限、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等基本條款、法律上的有效性、履約風險、契約權益的貢獻等。
(五)域名是網際網路上的一個伺服器或者一個網路系統的名字,在世界範圍內具有唯一性。企業在網際網路上註冊域名,可以成為宣傳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並進行電子商務等商業活動的標誌。域名和商標一樣屬於行銷類的無形資產。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域名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域名資產的組成結構和主體辭彙等基本特徵、取得情況、權屬狀況、使用情況等。
(六)商譽是企業整體聲譽的體現,是不可辨認無形資產,不能離開企業單獨存在。在不同的財務報告或者稅收制度下,商譽可能被賦予不同的定義。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商譽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商譽資產的定義和內涵、取得方式、形成原因、與可辨認資產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可辨認資產的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被評估企業所屬行業特徵和資產對企業價值的貢獻方式、表現形式等情況,合理識別和界定無形資產類別。
人力資源作為文化企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通常納入商譽範疇進行評估。人力資源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表現為經紀服務契約約定的權益。
例如,影視企業與著名導演、演員等簽署的經紀服務契約,該類契約權益屬於可辨認無形資產。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文化企業特點,關注社會環境、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法律保護狀況、市場競爭狀況、經營條件、生產能力、文化差異、產品(作品)類型等各項因素對無形資產效能發揮的制約和激勵作用,及其對無形資產價值產生的影響。
例如,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關注不同類型的文化企業在政治導向、文化創作生產和服務、客群反應、社會影響、內部制度和隊伍建設等方面產生的社會效益對其無形資產價值的影響。
例如,評估著作權財產權益時,同一作品權益在不同的文化企業運營模式下,可能會有不同的盈利模式,從而獲得不同的經濟價值。不同作品類型自身特點差異,有其特定的傳播規律,造成在法律監管、藝術表現、技術支持方面的差異,進而影響其獲利方式、成本構成、經濟壽命等。不同財產權益體現了對作品的不同利用方式,這些利用方式受技術發展水平的制約,從而影響財產權益價值。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無形資產的特點,重點關注影響被評估無形資產價值的主要因素。
(一)影響著作權資產價值的主要因素包括:著作權財產權利類型、權利屬性、作品特徵、內容導向、收益方式、傳播情況等。
(二)影響專利和專有技術資產價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專利的法律保護狀況、專有技術的保密情況、專利和專有技術的技術特徵、權利屬性、實施情況、所實施產品或者服務的經營情況等。
(三)影響商標資產價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商標註冊情況,權利屬性,市場影響力,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或者服務的經營情況,廣告宣傳狀況等。
(四)影響銷售網路價值的主要因素包括:銷售網路的構成和範圍、銷售網路的運行效率等。
(五)影響文化企業客戶關係價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客戶構成、消費偏好和消費能力、對企業的忠誠度等。
(六)影響文化企業特許經營權價值的主要因素包括:特許經營方式、許可經營期限與範圍、許可雙方權利與義務、許可費率以及支付方式等。
(七)影響以契約權益方式體現的文化企業人力資源的價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契約的合法性、公平性、服務期限、契約約定的激勵措施、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件等。
(八)影響文化企業域名價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域名的種類、網站的訪問量、與該域名相關的業務發展情況、潛在的需求者等。
(九)影響文化企業商譽價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商譽的定義、形成方式和構成要素,重點關注企業是否存在優越的地理位置、高素質的專業團隊、豐富的生產經營經驗、科學而健全的管理制度、高效的組織機構、優質的產品和服務、積極的企業文化、良好的社會關係等。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無形資產分別收集相關資料,通常包括:
(一)無形資產清查評估明細表;
(二)無形資產法律保護狀況資料;
(三)無形資產權利人基本情況;
(四)無形資產的具體內容和使用情況;
(五)無形資產質押情況資料;
(六)無形資產取得成本和歷史收益情況資料;
(七)無形資產收益期和預期收益情況資料;
(八)無形資產以往交易情況以及評估情況資料;
(九)無形資產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環境等方面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查驗資料、訪談、函證、現場查勘等方式,對各類無形資產以及無形資產實施情況進行調查,重點關注影響無形資產價值的各項因素,並對無形資產的權屬狀況、使用狀況等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恰當考慮各類無形資產評估業務的特點和要求。
(一)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質押為目的的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分析判斷擬用於質押的無形資產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了解借款人和貸款人對不同時點的無形資產價值的需求差異,分析此期間借款人經濟、法律、技術等特定環境條件變化情況,審慎選定無形資產利用方式得出持續創造現金流的能力。
(二)資產評估師執行以出資或者企業改制為目的的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分析判斷擬用作出資的無形資產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區分評估結論是作為註冊資本金折算依據,還是僅用於驗證註冊資本金與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之間的關係。如果以評估結論核定資本金,應當儘可能地對重要無形資產進行逐項辨認,並單獨進行評估。
(三)資產評估師執行以出資、轉讓、許可使用等交易或者企業併購為目的的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未來權利人的利用方案,評估報告中是否存在評估假設的經濟、法律、技術等特定環境與未來套用狀況不匹配的情形,合理確定無形資產價值。
(四)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在確信總體價值合理的基礎上,以及重要無形資產明確辨認和單獨評估的情形下,可以視情況採用簡便的方法對其他各類無形資產進行合理分析。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分析判斷被評估無形資產是否與其他資產共同發揮作用。
如果被評估無形資產與其他資產共同發揮作用,應當合理確定該無形資產的貢獻,或者區分並剔除與該無形資產無關的資產的貢獻。
如果被評估無形資產是無形資產組合,在不影響資產組合整體評估結論的前提下,可以不區分無形資產組合內部各項無形資產的貢獻。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創造和維護文化企業無形資產的主體是否存在分離現象。對創造和維護主體分離的情形,應當綜合考慮各方的成本投入情況、相關權利和義務的約定等價值分割依據,合理確定無形資產各類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評估商標資產價值,當商標的註冊人和使用者分屬於不同的主體時,應當考慮商標使用者所投入的維護成本對商標資產價值的貢獻。
第三十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無形資產實施或者擬實施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對於尚未實施的無形資產,可以利用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評估依據。
第五章 評估方法
第三十一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者多種資產評估方法。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師採用各種方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關注文化企業社會效益對相關參數的影響。不同類型的文化企業對社會效益的重視程度和管理效果可能不同,進而影響該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最終將反映在無形資產未來收益規模、風險水平和經濟壽命年限等評估參數上。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師採用收益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合理確定無形資產的收益期限以及未來收益水平。
(一)確定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收益期限,應當綜合考慮無形資產對應的產品和服務的經濟壽命期限、相關法律保護期限、契約約定期限和被評估企業及其所屬行業的發展狀況等影響因素。
資產評估師應當了解,大部分文化產品和服務具有生命周期短、重複利用價值低的特徵。如果對應的無形資產不能用於開發其他新產品和服務,則無形資產的經濟壽命期限不會超過該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經濟壽命期限。
資產評估師應當分析無形資產權利人在維持和創造無形資產方面所具有的資金、技術、固定資產、人力資源和外部環境等條件,確定各類無形資產的持續收益時間。
(二)預測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收益,可以通過節省許可費、收益分成、增量收益或者超額收益等方式。
(三)預測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未來收益,應當考慮文化企業運營模式、產品和服務的類型對無形資產收益的影響。
在不同的運營模式下,無形資產可能會有不同的盈利模式,從而獲得不同的收益。通常情形下,資產評估師應當按照無形資產權利人的經濟、技術、法律等特定環境條件考慮無形資產的使用方式。當無形資產使用方式不受所處環境限制時,資產評估師可以設定無形資產處於最佳使用方式。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通常和企業密不可分,其盈利模式與權利人的生產經營條件密切相關,通常按照權利人的使用方式考慮其價值。
文化企業主要進行文化內容的創作與傳播,內容是文化產品的核心。不同類型文化產品和服務由於自身特點,在創作目的、內容載體、創作人員、創作成本、創作流程、傳播方式、傳播成本、傳播範圍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差異,進而影響收益範圍和收益水平。
例如,預測電影作品著作權收益,除巨觀經濟環境、產業政策等因素外,需要考慮該電影作品類型、製片人、導演、演員、劇本、以及製作人員對電影作品的影響,同時考慮發行方、院線、放映場次和檔期等因素。電影作品製作投資高並不必然產生高的票房收入。對於已經播映過的電影作品,需要關注信息網路傳播渠道可能產生的收益,形成衍生產品的可能性及其收益。
(四)預測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未來收益,應當考慮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公眾的收入水平、文化素質、閒暇時間等因素對文化產品和服務市場需求的影響,合理確定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收入。
(五)預測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未來收益,應當考慮文化產品和服務具有高固定成本和傳播邊際成本遞減等特點,合理確定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成本。
(六)預測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未來收益,應當考慮無形資產在不同階段的獲利能力差異。
例如,著作權的盈利能力通常在產出初期高於後期衍生權益階段,後期衍生著作權收益中可能包括前期原創著作權應分享的收益。
(七)預測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未來收益,應當結合行業特徵考慮無形資產對文化產品和服務收益的貢獻程度。在難以直接區分或者沒有必要區分各類無形資產收益貢獻的情況下,可以綜合預測多種無形資產的共同收益。
(八)預測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未來收益,應當區分文化企業整體收益與無形資產對應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收益。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收益取決於該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盈利能力,文化企業整體收益取決於不斷開發和傳播新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能力。
例如,廣播電視電影服務企業主要依靠製作電影、電視劇並通過發行、放映、信息網路傳播等方式獲得收益。此類企業的電影、電視劇作品製作能力受到被評估企業品牌、資金規模、劇本儲備、簽約藝人、專業管理人員等因素的影響。傳播能力受巨觀經濟環境、行業發展趨勢、院線放映能力、電視台頻道資源、信息網路平台等因素影響。
第三十四條 資產評估師採用收益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合理確定折現率。
(一)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折現率,可以採用風險累加、企業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途徑等方式。
(二)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折現率,應當關注文化消費的不確定性所產生的市場風險。在快速變動的社會中,消費者對文化產品和服務價值的認知隨時可能會改變,文化政策的調整可能形成文化需求變動,大部分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命周期短,重複利用的價值較低,技術更新換代和替代品的競爭可能產生技術風險。
(三)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折現率,應當關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規範以及文化產品在內容審查、傳播限制等方面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關注產品複製難易程度、傳播成本、法律保護力度、法定賠償等因素,綜合考慮侵權風險,關注不同區域、民族、性別、年齡、收入的人群間文化的差異所產生的風險。
(四)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折現率,應當關注文化產品和服務在生產和傳播過程中面臨的盈利模式不清晰、生產資源得不到保障或者管理效率低下等原因所造成的經營風險。
(五)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折現率,應當關注文化產品和服務在生產和傳播過程中面臨的資金匱乏或者高槓桿所形成的財務風險。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師採用市場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根據所獲取交易案例與評估對象的相似程度、交易案例相關數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等因素,恰當選擇可比案例。
評估文化企業中與人力資源有關的契約權益等無形資產,可以結合人才流動市場的定價方式或者文化企業與生產要素供應方的合作模式收集交易案例。
第三十六條 資產評估師採用市場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分析評估對象與可比案例在交易時間、權利種類或者形式、維護費用、貢獻水平、風險程度、經濟壽命期限等方面的差異,並考慮該差異因素對無形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師採用成本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分析無形資產投入成本與價值的相關程度,恰當考慮成本法的適用性。
例如,評估文藝創作與表演服務企業、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的無形資產,其投入成本與價值的關聯程度較低,一般不宜採用成本法。
第三十八條 資產評估師採用成本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結合評估對象和範圍合理確定評估對象的重置成本。
例如,評估景區遊覽類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關注景區無形資產與景觀資源在成本上的合理劃分。
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潤和相關稅費等。資產評估師應當結合形成無形資產所需的研發人員、管理人員、材料、設備、場地等投入要素,合理確定評估對象的重置成本。
第三十九條 資產評估師採用成本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結合評估對象的價值變化規律,合理確定評估對象的貶值。
例如,著作權資產的貶值在其經濟壽命期內可能不是均勻分布的,應當採用適當方法確定其貶值。
第四十條 資產評估師對同一無形資產採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當對所獲得各種初步價值結論進行分析,形成合理評估結論。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式後,根據《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編制評估報告,並進行恰當披露,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四十二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重點披露無形資產識別的過程和依據,通常包括對無形資產基本狀況、法律狀況、技術特徵和經濟特徵實施調查的過程、方法和結論。
第四十三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重點披露無形資產的評估情況,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一)影響無形資產價值的巨觀經濟狀況和區域經濟狀況、政策因素、法律因素等;
(二)無形資產涉及的行業現狀以及未來發展前景;
(三)無形資產涉及的企業業務、財務、資產狀況分析;
(四)無形資產評估測算依據、重要參數的來源;
(五)無形資產評估假設前提以及限制條件;
(六)無形資產評估方法,包括評估方法的選擇以及理由,評估方法的運用和計算過程;
(七)評估結論以及分析。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