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弊並處是對犯有兩個以上舞弊行為的被審計人,就所犯各項舞弊進行處理的衡量標準。由於審計處理大都為錢物方面的經濟處理,與刑法以年限判刑的處理有所區別。
一般採取以下原則: (1)個別原則:按糾正、退還、沒收、上繳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2)合併原則:按各項舞弊的違紀總額一併處理。(3)從主原則:以對其中主要的舞弊事項處理為基礎。(4)從重原則:根據舞弊事項的情節、手段、故意或過失等,進行從重處理。
數弊並處是對犯有兩個以上舞弊行為的被審計人,就所犯各項舞弊進行處理的衡量標準。由於審計處理大都為錢物方面的經濟處理,與刑法以年限判刑的處理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