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守門人:歐盟《數字市場法》評析,是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丁道勤、夏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數字守門人:歐盟《數字市場法》評析
- 作者:丁道勤、夏傑
- 出版時間:2023年5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74899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該書圍繞歐盟《數字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提出的新理念義務、新制度,不僅從立法背景和目的、制度設計、理論基礎、相關執法和司法實踐以及對產業的影響等角度,對DMA重點條款進行了評述,還從比較法的視角,將DMA條款與其他國家類似制度進行了對比,最後結合中國立法、執法、司法實踐,立足於國內產業狀況,分析總結了DMA對國內的啟示。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監管創新與重度監管之間的平衡——歐盟《數字市場法》述評
一、問題導向
(一)“守門人”不公平競爭行為缺乏規範
(二)數字經濟極大地衝擊了傳統反壟斷法框架
(三)數字單一市場“碎片化”問題
(四)歐盟數字經濟競爭力不強,意圖爭奪全球數字規則主導權
(五)幫助歐洲公司在數字經濟競爭中蓬勃發展
二、首創“守門人”監管制度
三、過度監管的憂慮
四、結語
第二章 “守門人”的範圍與平台類型化
一、“守門人”範圍的概述
(一)界定“守門人”的標準
(二)指定“守門人”的程式
(三)“守門人”地位的動態審查
二、“守門人”標準的理論基礎
(一)核心平台服務是認定“守門人”平台的起點
(二)定量標準是認定“守門人”的主要路徑
(三)指定“守門人”的事前規制是恢復內部市場有效運作的路徑
三、美國、中國針對平台的分級分類舉措
(一)《美國創新與選擇線上法案(草案)》
(二)中國《網際網路平台分類分級指南(徵求意見稿)》
四、對國內的啟示
第三章 “守門人”平台最惠待遇條款立法評析
一、條文介紹
二、條文解讀
(一)最惠待遇條款的發展沿革
(二)草案到正式文本的內容變化及規定要點分析
(三)歐盟規制立場審視
三、美國、日本相關規定
(一)美國
(二)日本
四、條文規定後的潛在影響
(一)企業涉MFN行為將更易被認定和查處
(二)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優勢企業共謀和排他行為
(三)可能產生一定的“負外部性”
五、對國內的啟示
(一)存在對MFN行為進行規制的現實必要
(二)條款引入的可行性分析
第四章 “守門人”內平台限制數據融合義務評析
一、條文介紹
二、本條款的來源和立法理由
(一)制度來源
(二)立法理由
三、潛在影響
(一)禁止平台內數據融合,可能對產業造成較大障礙
(二)數據融合和賬號登錄等條款的規定,可能會影響到消費者福利
(三)數據融合的用戶明示同意要求,可能導致競爭法和數據保護法之間的利益衝突
四、中國、美國相關規定
(一)中國
(二)美國
五、對國內的啟示
(一)從反競爭角度出發對平台的限制數據融合義務,在全球範圍內並未形成共識,後續如何發展需要繼續觀察
(二)平台的限制數據融合義務以滿足告知同意為主,並沒有完全禁止“守門人”平台對數據融合的使用
(三)中國法對於平台限制數據融合制度的借鑑,應該考慮到本國的產業結構和數字經濟發展現狀
第五章 “守門人”平台功能互聯互通義務評析
一、《數字市場法》第5(5)條、第5(6)條條文的理解
(一)第5(5)條
(二)第5(6)條
二、《數字市場法》第5(5)條、第5(6)條的理論基礎與影響
(一)理論基礎
(二)對數字產業合規的影響
(三)條款的不足與缺陷
三、《數字市場法》第5(5)條、第5(6)條的比較法分析
(一)與第5(5)條相關的比較
(二)與第5(6)條相關的比較
四、對國內的啟示
(一)結構主義的規制路徑的回歸
(二)數字平台作為反壟斷法主體認定標準的變化
(三)事後監管到事前監管的轉變
第六章 “守門人”平台的數據兼容和開放義務
一、“守門人”平台義務體系中的數據義務
二、數據兼容和互操作義務
三、數據提供義務
四、不得通過數據進行自我優待
(一)效果類型化:積極型自我優待和消極型自我優待
(二)手段類型化:流量、數據、規則自我優待
五、對國內的啟示
(一)數字基礎設施的主體範圍限定
(二)行為與效果的雙重規制
(三)平台規則的透明度規制
(四)多元規制路徑的體系化
第七章 “守門人”平台數據可攜帶條款評析
一、DMA數據可攜帶制度介紹
(一)DMA數據可攜帶條款
(二)相關法案對比
二、數據可攜帶制度對競爭的影響
(一)數據可攜帶的理論和實踐
(二)數據可攜帶對產業的影響
(三)數據可攜帶制度的局限
三、中國、美國相關規定
四、對國內的啟示
第八章 “守門人”平台FRAND接入義務評析
一、條文介紹
(一)立法淵源
(二)立法原意
(三)重要創新
二、潛在影響
(一)DMA第6(11)條
(二)DMA第6(12)條
三、潛在問題
四、數據相關的風險與挑戰
五、對國內的啟示
(一)DMA第6(11)條
(二)DMA第6(12)條
第九章 “守門人”平台互操作性義務評析
一、《數字市場法》第7條的立法淵源與功能定位
二、《數字市場法》第7條的立法理由與條款解讀
(一)立法理由
(二)條款解讀
三、關於拒絕互操作性外部治理路徑的域外經驗
四、對國內的啟示
第十章 市場調查工具的狹義適用與監管啟示
一、“守門人”的認定與系統性違規
(一)認定“守門人”的要件與爭議
(二)系統性違規與補充措施的批判
二、市場調查在DMA中的狹義適用與制度競合
(一)DMA選擇適用狹義的市場調查
(二)DMA與歐盟競爭法的競合
三、對國內的啟示
(一)“守門人”的認定標準需要依據具體的市場發展階段
(二)通過市場調查工具確立新的事前監管程式需遵守審慎原則
(三)應及時調試市場結構性風險的監管手段
第十一章 數字市場法的實施機制評析
一、《數字市場法》執法機制概覽
(一)確立四類行政罰款
(二)賦予歐盟委員會唯一執法權
(三)要求“守門人”自建合規職能部門
(四)“守門人”可提供不違法承諾
(五)允許提起消費者代表訴訟
(六)提供吹哨人保護
(七)要求企業提供算法等資料
二、《數字市場法》面臨執法有效性質疑
(一)歐盟競爭執法體系不再堅持歐盟集中執法
(二)《數字市場法》與歐盟現有競爭法體系有承繼
(三)《數字市場法》單一執法權與競爭法改革方向不一致
三、授權歐盟委員會獨家執法的具體考量
(一)《數字市場法》制裁手段嚴苛,執法質量大於案件數量
(二)按全球營業額收繳罰款,裁決權不宜分散
(三)“守門人”業務必然跨境,歐盟委員會可直接執法
四、結論
附屬檔案一《數字市場法》全文翻譯
附屬檔案二《數字市場法》解釋性備忘錄
一、提案背景
二、法律依據、輔助性及合比例性
三、利益相關方諮詢及影響評估的結果
四、預算影響
五、其他事項
附屬檔案三《數字市場法》影響評估報告摘要
後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