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於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為規範我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促進數字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數字印刷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數字印刷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of digital printing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企業設立
- 第三章: 經營活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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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為規範我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促進數字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數字印刷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新聞出版總署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數字印刷經營活動,促進數字印刷健康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採用生產型數字印刷機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經營活動(以下簡稱數字印刷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產型數字印刷機,是指具備較高的印刷速度,印刷質量穩定,能實現工業化連續、批量生產的數字印刷設備。
生產型數字印刷機應當配備數字工作流程;高速數字複合機類設備不屬於生產型數字印刷機。
第三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數字印刷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數字印刷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數字印刷經營企業)的引導和監督管理,加強對數字印刷經營者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第四條 國家支持、鼓勵數字印刷經營企業採用新技術、開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務。
數字印刷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印刷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二章 企業設立
第五條 國家對數字印刷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
第六條 設立數字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四)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五)有1台以上生產型數字印刷機;
(六)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數字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 設立數字印刷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檔案: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金來源、數額,資本構成以及申請的主要事項。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和章程。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經營場所和必備的生產條件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履歷證明。
第八條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准設立申請的,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印刷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欄註明“以數字印刷方式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頒發《印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將批准檔案和《印刷經營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九條 數字印刷經營活動可以採取連鎖經營的形式。
數字印刷連鎖經營企業在連鎖經營總部(以下簡稱連鎖總部)的統一管理下開展數字印刷經營活動,實行規範化管理。
數字印刷連鎖經營企業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直營連鎖、特許連鎖等連鎖經營方式的管理要求。從事數字印刷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由5個以上連鎖門店組成,連鎖總部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設立數字印刷連鎖經營企業,應當由連鎖總部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和連鎖總部及連鎖門店經營場所名單、運營計畫。連鎖總部獲得許可後,各連鎖門店持連鎖總部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副本)及總部的申請材料到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領取《印刷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經營範圍欄註明“以數字印刷連鎖經營方式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數字印刷企業的,除符合本辦法規定外,中、外方投資比例和權益還應當符合《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以及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現有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在原批准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免於辦理數字印刷審批手續。
現有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超出原批准的經營範圍開展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的規定到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數字印刷審批手續。
第三章 經營活動管理
第十三條 數字印刷經營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數字印刷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並取得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 數字印刷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承印委託、承印驗證、承印登記、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等制度。
第十五條 數字印刷經營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印刷經營許可證》。
通過網際網路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印刷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數字印刷經營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應當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驗證印刷委託書及其他法定文書。
第十七條 數字印刷經營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應當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數字印刷連鎖經營企業建立了規範、統一的業務管理系統,並在連鎖總部的統一組織下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由接受委託的連鎖總部或者連鎖門店驗證並留存相關印刷委託書和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其他連鎖門店免於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
第二十條 數字印刷經營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數字印刷連鎖經營企業的連鎖總部應當對連鎖門店日常經營活動加強管理。
連鎖門店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罰款(含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實施單位應當將處罰結果向連鎖總部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連鎖門店一年內累計受到兩次罰款(含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的,連鎖總部應當撤銷該連鎖門店或終止與該連鎖門店的連鎖經營關係,並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關規定,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該連鎖門店的《印刷經營許可證》。
一年內三分之一以上的連鎖門店受到罰款(含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連鎖總部進行整改;若整改不通過,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關規定,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連鎖總部及全部連鎖門店的《印刷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